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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律、税务风险

 雨送黄昏xzj 2023-07-05 发布于四川


个人持有公司股权是指个人股东投资设立一家实体经营活动的公司时,直接持有该实体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存在一定的财务、税务和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只有两夫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注册资本认缴制而设立公司的个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司法界定
所谓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以后,股东对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未缴足的行为。反之,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届满之前,股东未缴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属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注册资本认缴股东对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之前,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已经届满以后。因此,注册资本认缴股东对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之前,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仍然未缴足认缴注册资本)股东的法律风险: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此法律规定,如果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的个人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届满后,还未缴足注册资本,即该个人股东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必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认缴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仍要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原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依法向受让方追偿。
例如:2022年1月1日,自然人股东张某和李某共同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公司注册成立后的3年内(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为2020年1与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张某占比50%,李某占50%。其中实缴注册资本二十万,张某和李某各自实缴10万元。3年后因经营过程中双方意见不合,李某以十万元将该公司50%股权转让给王某。股权转让后王某就起诉法院,要求李某补齐认缴的五百万中的欠缺的四百九十万。最后几轮判决法院终审判决王某胜诉。最后李某因不懂公司法和法律倒贴了四百九十万的教训。
(5)公司申请破产时,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需加速实缴认缴的注册资本以便承担偿还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作为清算资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纳、未缴纳出资,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因亏损债务无力偿还申请破产时,认缴股东作为连带责任应加速实缴来承担偿还债务。
(二)个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税务风险: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1、自然人股东从直接持股的核心公司(被投资法人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然人或个人作为创业公司或实业公司的股东,则自然人股东从创业公司或实业公司分配回来的股息、红利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将直接持股的核心公司(被投资法人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股东以核心公司(被投资法人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股东从直接持股的核心公司(被投资法人公司)借钱消费超过一年未归还,必须依法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规定是对“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解释,即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4、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则依照20%股息红利计征个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名下,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5、个人股东将直接持股核心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用于投资形成的平行股权架构,必须视同先分配后投资,将承担缴纳20%个税。

如下“再投资的股权架构图1、再投资的股权架构图2”所示:李军明是A公司的直接100%持股的股东,A公司目前又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李军明计划将其中的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与王先生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在“再投资的股权架构图1”中,视同A公司向李军明分配利润,然后李军明将分配会来的未分配利润再进行投资到B公司名下。李军明必须按照20%的股息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再投资的股权架构图2”中,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军明以A公司未投资主体设立B公司,从而让A公司和B公司形成母子公司架构,而无法形成平行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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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前进行的“股改”,在净资产折股环节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之前,必须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份制改造”(简称未“股改”)。在股改中有一个重要环节是“净资产折股”,其中包含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依据我国现有税法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居民个人,净资产折股环节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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