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将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人,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应行使撤销权。但赠与行为并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案例来源:浙江高院(2017)浙执复76号蔡骐璟复议案裁定书 基本案情: 1、杭州中院于2013年8月立案执行宏强公司申请执行美达集团、蔡挺一案,执行标的371068008.76元及利息。 2、执行过程中,杭州中院于2013年12月11日查封蔡挺名下位于杭州市××区××室房产。 3、2014年11月25日,唐哨凤、解霞青(蔡挺父母)、蔡挺向杭州中院和宏强公司作出《不可撤销的说明及承诺书》,承诺在本案执行款项支付结清之前,唐哨凤、解霞青、蔡挺不变更、变卖、抵押所有不动资产。为此,宏强公司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4、2014年11月27日,蔡挺与女儿蔡骐璟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杭州市××区××室房产无偿赠与蔡骐璟,并办理了公证。现案涉房产已登记在蔡骐璟名下。 5、杭州中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浙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唐哨凤、解霞青、蔡骐璟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转移、接受案涉房产范围内向宏强公司履行本案确认蔡挺应承担的义务。 6、蔡骐璟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请复议。 裁判理由: 浙江高院认为:
笔者分析: 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固然可恶,但执行法院仍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在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上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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