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案情: 1、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蓝瑞峰公司签订《项目团购推荐单》,支付了信息服务费8万元。 2、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首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履行完毕。 3、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信息服务费属于违规收费,称自2018年起通过业主交流群参与集体维权活动,提交如下证据:案外人在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下留言维权的截图,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案外人的微博聊天记录,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显示“大家也想维权要回不该花的钱”;微信维权群的聊天记录,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显示“也有业主想维权”;业主交流群微信群的群成员截图,原告系群成员;高某的证言称,其购房时支付了信息服务费及溢价款,2018年8月1日、8月24日及9月7日,包括其在内的百余名购房者先后前往售楼处、市政府、信访局等地通过喊口号、拉横幅以及投诉信访等方式维权…… 4、原告于2020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信息服务费8万元。 5、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信息服务费8万元及利息。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了微博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维权群成员截图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原告通过加入购房者组建的维权微信群、直接参与投诉或信访等集体维权活动、亦或由部分购房者作为维权代表发表群体诉求等方式,已经积极表达了维护其权益的主张并采取了维权行动。由此可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笔者分析: 当事人可以选择催要、维权、信访等多种渠道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当然,集体维权的效力是否及于个人,应当审查个人是否也参与了维权活动。从实践中看,对于违规收费、乱收费的行为,当事人要求返还,本身并没有严格的诉讼时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