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人民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

 律师戈哥 2023-07-07 发布于河南
图片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当地政府规划,对王某住宅所在的旧城区进行开发。该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地产置换商住楼合同》《补充协议》及《安置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占用王某住宅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补偿王某面积690 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和商铺。房地产公司在补偿王某600平方米房屋后,双方因90平方米房屋的补偿发生纠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90平方米的房地产并支付违约金45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地产置换商住楼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王某交付住宅或商铺,但由于房产地公司可能已无房产交付,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考虑在发生此类情况时房产地公司应按照当时市场价每平方米10000元赔偿王某损失。故判决由房产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交付王某90平方米的商铺,支付王某违约金45000元;如指定商铺不能实际履行,由房产地公司按房屋置换时商铺每平方米10000元赔偿王某损失。

二审裁判结果

房产地公司和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交付90平方米的商铺的判决具有合同依据,对王某的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并未主张在不能实际履行时的损失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王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对一审法院的该部分判项应予以纠正。故二审改判房地产公司交付王某90平方米的商铺和支付违约金45000元,对不能交付后果未作处理。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七条规定,如果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是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首先,法院应是居中裁判机构,严格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裁判。其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可以自主决定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受法院的干涉。如果法院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则既有违法院的中立地位,也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文:民庭  刘艳

编审:白云鹏   编辑:石晓媛

往期推荐

01

会宁县法院甘沟驿法庭:完善诉源治理新模式 打造多元解纷新格局

02

会宁县法院新堡子法庭:火炉暖气暖民身  司法工作暖民心!

03

转发周知!阳转阴的6个认知误区

04

“阳过”出现“刀片嗓”、失去味觉怎么办?

图片

分享

图片

收藏

图片

点赞

图片

在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