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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将初次审议《矿产资源法》,曹旭升律师再提修改建议

 longhy2000 2023-07-09 发布于北京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18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之中。矿法如何修改,引起矿业法律界的普遍关注。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于2023610日召开《矿产资源法》修改研讨会,征求各位委员的修改意见。鉴于会上并没有提供最新的《矿产资源法》修改版本,现抛砖引玉,仅就《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原则性和制度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一、关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定位问题

建议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建立在支持我国矿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带着有色眼镜去抑制矿业的发展。因为现在各种建设用地、各种保护地将矿业的地理空间挤占的越来越小,各地一刀切式的矿业权退出已经让矿业权越来越少,各界对矿业行业的偏见让矿业的话语权越来越小。如果不重视矿业、不支持矿业发展,中国矿业没有出路,需要矿产品作为原材料的中国实体经济没有出路。

二、关于矿产资源安全问题

国家已经前所未有的将矿产资源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已经将矿产资源安全与粮食安全相提并论,但矿业的产业定位仍不准确,采矿业仍属第二产业,地质勘查业仍属第三产业,矿业的第一产业地位并未得到纠正。现在各地政府迫于环境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压力,普遍不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在一级矿业权出让市场供应不足,二级矿业权交易市场不健全,各地矿业权退出成为常态。这不利于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不利于增储上产、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利于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建议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写入矿法条款之中,让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成为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问题

现在矿业权出让底价与成交价动辄溢价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高额成交后毁约、违约、烂尾现象较多,矿业权出让招拍挂问题已经显现。建议招、拍、挂与协议出让及申请在先等多种出让方式相融合,不设定底价,不排斥申请在先,不人为干预市场,让出让方式的设定符合地质经济规律。

四、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问题

虽然35号文已经废止,但取而代之的10号文仍存在问题。现在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否写入矿法值得讨论,不成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一旦写入矿法,必须会制约矿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关于矿产勘查、开采环节的法规问题

现在低扰动性绿色勘查技术越来越成熟,建议允许在各种保护地内进行绿色勘查活动,这样才能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落在实处。目前地方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之间层层突破,用规范性文件治理矿业已经成为常态,此严重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与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严重悖离。矿业权设立难、变更难、延续难、用地难、用林难、排放难、复工难等仍是矿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建议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法治矿。

六、关于矿区生态修复问题

现在生态修复有上纲上线趋势,个别地区无视生态自愈能力强制生态修复导致二次生态破坏现象时常发生。历史生态欠账成为新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证的拦路虎,应当分清责任,先办证,后修复。通过法院拍卖、市场交易等方式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办证难问题应当尽早解决。

七、十大矿业制度建议

第一、建议建立矿产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即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红线制度

将对外依存度超过50%且保有储量不足30年消耗量的矿种列入红线管理范围,加大勘查开采力度,保障增储上产。

第二、建议建立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并举制度

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不能厚此薄彼,同等重要,应当保护与开发并举,不能先保护后开发。

第三、建议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激励制度

虽然国家正在开展史无前例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但现在的矿产资源勘查激励制度不足,不具有可持续性。地质勘查是一项不断持续、不断重新认识、不断发展的行业,必须让地质勘查行业有信心有保障,不能让地勘单位含辛茹苦养个孩子不支付抚养费被白白抱走。

第四、建议建立绿色开发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

现在绿色勘查、绿色开发、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矿业共识,但激励制度不足,建议通过建立激励制度进行良性引导。

第五、建议建立矿业大数据共享制度

建议建立国家级矿业大数据库,让全球地质资料、涉矿法规、通用技术等能够共享。

第六、建议建立税、费法定制度

矿业税、费的设定和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应当法外设定和征收税费,建议将矿业税费法定制度写入矿法之中。

第七、建议建立矿业权退出补偿制度

现在各种矿业权退出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补偿制度。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权能已经被137号文等文件所限制,建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矿法中对合法的矿业权被合法退出进行合理补偿,对合法的矿业权被非法退出进行依法赔偿。

第八、建议建立复合型矿业人才培养制度

我国矿业复合型人才稀缺、矿业人才断层现象非常普遍,建议建立复合型矿业人才培养制度,为我国矿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做好人才供应。

第九、建议建立专门的矿业争议解决制度

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缺失既懂矿又懂法的专业矿业法治人才,导致在行政调查、行政复议、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仲裁、调解过程中,难以将专业的矿业事实查清,进而导致不能准确适用法律、不能作出公正处理或裁决。涉矿案件普遍存在办案周期长、争议大、涉案金额高、复议率高、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改判率高等现象,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非法采矿罪扩大化、案件欠拖不决等现象普遍存在,矿业企业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容易陷入争议解决泥潭无法自拨甚至被拖垮。建议建立筛选矿业专家、矿业陪审员、矿业仲裁员、矿业调解员、矿业律师参与办案制度,建议设立专门的矿业仲裁机构,让矿业争议解决更专业、更效率、更权威。

十、建议建立矿业走出去激励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不能自给自足是必须面对的客观事实,矿业走出去是无奈之举更是必然趋势,建议建立矿业走出去激励制度,提高矿业走出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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