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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民法典总则篇的体例结构、核心价值和重点条文解读之民法典的地位作用及核心价值理念

 隐遁B 2023-07-10 发布于广东

学习摘要:

  民法是私法。一般认为,民法、商法等为私法。在私法领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权力行使自由为特征,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私法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民法是普通法。调整某一特定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为民事特别法。在我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民事特别法,如没有纳入《民法典》编撰体系的知识产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另一类是商事特别法。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制,商法不以法典形式存在,而是制定商事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在法律适用上,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与民事、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是: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特别法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

  民法是裁判法,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双重属性。民法典的大多数条款是裁判规范,供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案件直接适用。民法是民事诉讼法的实体法,为民事诉讼判断、解决权利义务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并在第196条新增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4项(《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请求权事项。其中特别明确了物权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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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总则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民法典》其他各编有具体规定的,要适用该具体规定;各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适用总则编的规定。

  在处理有关侵权责任纠纷时,通常需要综合适用侵权责任编和总则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权利确认、权力行使和权利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审判提供具体规则。

   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则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于某种行为或者事实,《民法典》相关条文有明确规定时,要优先适用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要使用《民法典》第一章规定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在有关具体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要适用该原则进行裁判。绿色原则首次写进民法典,并形成了“原则+规则”的完整规范体系。在适用时,应当首先适用《民法典》其他各编贯彻绿色原则的具体内容,比如有关环境侵权责任规定等;但在审理相关案件缺乏具体规定时,则可以适用绿色原则进行裁判。此时,该原则就具有了强行适用的属性。

   债法总则对非合同之债具有可以适用的效力。《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在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衔接适用方面,要注意物权尚未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设立或者对抗要以符合物权编相关要件为前提,合同效力或违约责任的承担则要回归适用合同编以及总则编的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关于侵害人格权的纠纷,也要一体化综合适用人格权彼编关于人格权内容及权利行使规则和侵权责任有关权利救济规则,切实加强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2021年2月第一版)p4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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