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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实战系列之:被告及律师如何对原告身份质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07-10 发布于北京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李营营律师团队” 一个专业做商业秘密案件的律师团队】

最高法院:国外公司转让、许可使用技术,如何认定原告身份?

原告应认定为相关技术的排他实施许可人,而非利害关系人


阅读提示


前期文章中,李营营律师曾提到,对权利人而言,在提起诉讼之初将哪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直接关系着案件胜诉与否,对原告而言至关重要。除此之外,对原告的代理律师而言,在确定秘点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原告的权利来源以及证明文件的效力。本期,李营营律师结合最高法院一则案例,与您分享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经验。

裁判要旨

技术转让、许可使用协议不涉及身份关系,不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技术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1、2006年10月17日,GMT公司与AE&E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原告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盎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海代表AE&E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AE&E公司为GMT公司在中国的独占代表,负责在中国和向中国公司推广包括微生物技术(MOST)、吸附气技术(SSG)、微生物油藏表征技术(MRC)在内的合作技术。

2、2009年11月13日,GMT公司与AE&E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2010年5月5日双方签订的《DNA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盎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海代表AE&E公司在上述两份协议上签字。协议就双方DNA油气勘探技术的联合研发项目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3日至2012年11月13日止。
3、2012年1月26日,GMT公司与AE&E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GMT公司向AE&E公司转让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
4、2012年2月1日,AE&E公司与盎亿泰公司签订《技术排他实施许可协议》,盎亿泰公司获得AE&E公司对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的排他实施许可,许可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42年1月26日。
5、原告盎亿泰公司对上述受让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李雪、罗楚平、胡津宇、张思梦此前均为原告公司核心员工,罗楚平从原告公司离职后创立被告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索油公司”),经营与原告公司基本完全相同的油气微生物勘探技术服务。
6、2020年7月31日,原告起诉英索油公司、罗楚平、李雪、胡津宇、张思梦共4方侵害技术秘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审查。英索油公司等四被告辩称,盎亿泰公司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未进行公证认证,非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7、原告盎亿泰公司认为,涉案技术秘密是从其他公司处获得许可、转让加自身研发而形成,按照最新的证据规则,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才需要认证,涉案技术转让协议不需进行认证,原告为本案适格原告。
8、2020年7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技术来源,但不能证明是权利人,应为利害关系人,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9、202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系技术的排他实施许可人,属于适格原告,并改判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盎亿泰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技术转让、许可使用协议不涉及身份关系,不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盎亿泰公司提交的证明涉案技术秘密合法来源的相关域外协议并未涉及身份关系,也非公文书证,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上述证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可予采信。

二、技术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盎亿泰公司提交了GMT公司向AE&E公司转让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的《技术转让协议》,及盎亿泰公司获得AE&E公司对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的《技术排他实施许可协议》,授权许可链条清晰,可证明盎亿泰公司确已获得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的排他实施许可。盎亿泰公司作为相关技术的排他实施许可人,有权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自行提起本案诉讼,故盎亿泰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

案例来源:《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李营营律师点评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律师审查原告是否有权起诉、是否是适格主体时,应当注意以下3点:
第一,并非所有域外形成的证据资料均需要公证认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免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外的证据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例如,检验报告、国外公司或者个人作出的单方书面说明/函件、支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均非公文书证,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第二,涉及身份关系资料一般是指关于主体身份信息的资料。例如,与某自然人相关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家庭关系、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出生或死亡状态等信息资料。由于身份事实涉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和秩序,对域外形成的证据审查应当更为审慎,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则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公文书证一般是指由国外政府机关单位作出的书面文件。由于公文书证适用推定真实的原则,而对于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是否真实,人民法院无法采用依职权查询等针对一般公文书证的方法检验,因此,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是必要的。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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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营营律师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业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建设工程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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