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在服务企业上班,加班乃是家常便饭,可企业总是推诿找借口不愿意支付加班费。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对加班费的金额和发放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到期后,企业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来支付左某的加班费。此时,左某要想维权,是不是还要遵循“一裁二审”制度,先要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呢?劳动争议纠纷遵守的原则是先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并非所有涉及到劳动争议的纠纷都要先申请仲裁,然后再诉讼。如本案中,左某与用人单位关于加班费金额和给付期限,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若用人单位不按此协议内容来履行,左某想要拿到自己的加班费就不需要再经过仲裁的程序,左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调解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用人单位对协议内容是认可的,即是说双方对本该有争议的事项已经达成了统一的意见,对协议内容已经不再没有任何争议,仅是双方按协议履行的问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三类组织。本案中的调解组织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属于上述规定的调解组织之一。所以,左某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再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并非所有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案件都要先劳动仲裁,要辨别情况,选取好法律。法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作了众多例外规定,倾斜保护无处不在,劳动者要充分利用好法律规定的便利条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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