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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女子地铁出口晕倒,路过16人无一人敢扶致死,法官:赔105万

 紫気東來 2023-07-11 发布于吉林

文/木桥说法

编辑/木桥说法

前言

“为什么你们从旁边过都不救我女儿,我要起诉你们!”

这句话是死者的妈妈在法庭上说的话,她的女儿晕倒在了地铁口,但是路过16个人无一人敢扶。

最后还是一对外籍夫妇帮忙报警送到了医院,然而,救护车在赶来的路上还不慌不忙地等着红灯,丝毫没有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

最终,女孩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不治身亡。

女孩的妈妈一气之下将那16个路人地铁站以及医院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后会怎么判呢?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再现

2014年梁女士正走出深圳某个地铁站时,谁知突然晕倒在了地铁口。

梁女士感到心脏像被针刺了一样,呼吸也变得困难。

她的举动也吸引了路人的注意,但是路人都只是看了一眼就走了,梁女士只能痛苦地趴在了地上。

原来,这位梁女士叫梁娅,她是一位优秀的海归高学历人才,从国外毕业后就来到深圳打拼了。

打拼多年的她,终于在35岁成为深圳某上市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么一个前途无量的女孩却死在了地铁站的楼梯口。

2014年2月17日上午,梁娅如往常一样搭乘地铁上班,但她乘坐地铁到水湾站时,她感觉到心脏有些闷堵

一开始,梁娅以为是地铁站内空气不流通,导致她呼吸有些困难,于是她赶紧坐扶梯往出站口去。

谁知梁娅刚坐上扶梯没多久,心脏突然传来一阵刺痛,随后双腿也瞬间变软,直接倒在了楼梯口。

梁娅的脸上已经呈现出狰狞的表情,嘴唇也在不断哆嗦,整个人已经失去了意识。

此时,旁边陆续有五六个路人走过,但他们看见躺在地上的梁娅一动不动,并没有产生任何施救之心无视地从身边走了过去。

之后,又有两名学生走过,那两名学生不断看了看梁娅,但最终还是因为害怕没有呼叫地铁站的工作人员。

就这样,从梁娅倒下后整整30分钟内,路过了16个路人,仅路人无人施救,就连地铁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

就在此时,地铁站走过一对外籍夫妻,他们发现了躺在地上的梁娅,于是立刻找到了地铁工作人员,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赶紧拨打了120和110

更让人惊讶的是,这个地铁站距离最近的医院只有5分钟的路程,但救护车却在路上堵车了将近30分钟才赶到现场。

到达医院后的梁娅也因为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离开了人世。

医院给出的死亡报告是梁娅因为长期不吃早餐,胃内缺乏血栓球蛋白,这种东西能导致血液凝固,最终使梁娅突发心肌梗塞而亡。

梁母在接到医院和警察的通知后,直接吓得晕厥在了家中,还是梁父抱着她赶到了医院。

女儿去世的消息让夫妻两人悲痛欲绝,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女儿倒在了地铁站门口居然无人施救,地铁站离医院那么近,救护车居然半个小时才赶到。

夫妻两人看到现场监控录像后更是被路人冷漠的眼神深深伤害

而医院给出的解释是救护车因为堵车,而且遇到很多红灯,才导致迟到。

医院肤浅的解释让梁娅的父母大怒:“救护车救人也要等红绿灯吗!”

夫妻两人一怒之下将地铁站的路人地铁站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

2014年9月19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在法庭上,梁娅的父母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保障责任,医院违反急救诊疗规则,梁母还在法庭上大骂路人:“为什么你们从旁边过都不救我女儿,我要起诉你们!”

随后法院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1. 责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2. 判处地铁公司和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合计85万元;
  3. 判处地铁公司和医院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费人民币各10万元;
  4. 判令被告双方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焦点争议

在这个梁娅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地铁公司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

2.路人是否有义务救助梁女士,不救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3.医院是否应该为梁女士的死亡负责?

以案释法

1.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地铁公司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2014年,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民法典》,法院主要依据是根据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来判定的。

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民法典》,我们以民法典的角度来分析此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梁女士在地铁站站口晕倒,地铁站站口应当属于车站的管理范围内,而地铁站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查看监控,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地铁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此法条,地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地铁站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地铁公司可以向工作人员以及第三方派遣公司追偿责任

梁女士的父母认为,地铁站作为客流量大的公共交通,如果地铁站内出现紧急状态时,地铁站应该启动紧急预案,使受害者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

但事发时地铁站工作人员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甚至没有基本的急救常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地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路人是否有义务救助梁女士,不救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本案中,梁女士是因为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不治身亡,如果第一个路人就及时报警救助,很可能梁女士就能够免于此劫。

在我国,见死不救理论上是不犯法的,行为人与相对人并无因果关系,没有义务去救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

但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有因果关系,并且有义务救,而且在能够救的情况下,是应当有救助义务的,如果不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事件严重,会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 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是因为那16个人冷漠无情,才导致此案的发生,那16个人也因此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当我们在路边看到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可以对受助人实施急救,如果在急救的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3.医院是否应该为梁女士的死亡负责?

在我国,120急救中心在接到呼叫电话后,应当及时调派救护车,我国规定出车时间是5分钟内

国家对到达现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受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来决定,若在20分钟内救护车仍未出现,可再次拨打120。

在本案中,地铁工作人员拨打120后,20分钟内并未到达现场,错过了救治梁女士的最佳时间。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如果医院查明救护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等其他情况,医院有权向相关工作人员追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 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护士并未采取急救措施,违反了急救诊疗常规,如果护士在救护车上及时治疗,那么梁女士可能还会有一丝生还机会。

所以,医院应当为梁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在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地铁公司以及医院都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并且为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但是,我们还要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社会变得越来越冷漠,梁娅本来是可以活下来的,却因为路人的无情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值得人们赞扬的。

没有人会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生命高于一切,所以,当下次再遇到有人晕倒在路边,我们能做的,就是去扶起他们,这是给他们一个机会,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

如果你们当时在现场的话,我们是否会像那16个论一样见死不救呢?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都可以一起交流讨论。

【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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