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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女子地铁出口晕倒,路过18人无一人敢扶致死,法官:赔30万

 紫霞照我 2023-06-21 发布于陕西

一名年轻女子在上班路上倒地不起,竟无人敢上前救援,直到几十分钟救护车赶到,但为时已晚女子最终死亡。谁该为这件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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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这件悲惨的事件发生在2014年的2月17日,某公司35岁女经理梁娅在准备走进地铁站去上班时,突然感觉到身体出现不适。

她胸口发闷,头脑发昏,还感觉身上有点热,以为是穿的太厚,于是准备放下手提包,把外套给脱掉。

可当她刚弯下腰放手提袋时,眩晕感瞬间席卷大脑,梁娅一个踉跄倒在地上,很快便晕了过去。

在此期间梁娅试图寻求帮助,她用仅剩的力气抬了抬手,但并没有任路人做出回应。

有一个人想要上前帮忙,但是不知道是想到了什么,犹豫了一下后转身离去。至此一共有七人从她身边走过,都未施救。

几分钟之后,一对夫妻看到了梁亚赶紧联系了地铁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并未及时对梁娅施救。

而是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得到领导指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

可急救人员迟迟没有到来,直到拨打电话的30分钟后,才赶到现场,并对梁娅实施救援,只是耽搁的时间太长了,梁娅因抢救无效死亡。

梁娅父母对此十分悲伤,年仅35岁的,风华正茂的女儿,人生过了还不到一半,就因为各种的延误,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失去了生命。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实在是难以缓解,于是梁娅父母将地铁站和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认定地铁站对于梁娅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确定的责任占比为30%,向死者父母进行31万余元的赔偿,而急救中心方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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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地铁集团为何要承担赔偿以及急救中心为何不用承担呢?

事件发生在2014年,《民法典》2021年才开始实施,因此当时实施的是《侵权责任法》。

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车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次事故中,梁娅在地铁站晕倒,作为地铁站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梁娅的状况并实施救助,因此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深圳市地铁公司运营分公司企业标准》5.1.3里规定“车站对伤势严重(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

本案中,地铁工作人员到场后发现梁娅昏迷,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拨打了上层管理部门的电话,所以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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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地铁场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对突发的这种情况也可以做出救援,但考虑到地铁工作人员并非专业的急救员,有所顾虑也情有可原。

但是一直放任不管,是否也应该考虑到,人员聘用和专业知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此次事件中,地铁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比例为30%,赔偿梁娅家属31万余元。

其次本案中,急救中心的调度员在接到电话后,就调度了距离最近医院的救护车前往现场,但由于医院救护车都派了出去,于是调度了较远医院的救护车。

可由于两个地点距离稍微远一点,且路上车辆较多,这才造成救护车用了30分钟才赶到。

此次延误是因为现实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并非是急救中心的重大错误造成的,急救中心已经尽到了责任。因此急救中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结

案件中,梁娅的死亡是谁也不想看到的,同时对于路人的行为不能用法律来规范,毕竟他们并没有一定要施救的义务。

但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在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施救,哪怕就是打个急救电话,也可能挽救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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