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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公款为违纪违法提供便利应引起高度重视

 文武南拳 2023-07-12 发布于江苏

《廉政准则》释义中对公款私存私放的解释为“本项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近些年来,审计中发现不少行政事业单位为工作开展方便,存在将大额国有资金存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脱离监管的现象,由于公款私存私放引起经济犯罪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私存私放公款常见的形式

一是以报账的形式将公款存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一些单位在工作中需要支付费用,经办人将报账票据资料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后,财务人员并没有将支付的资金直接支付到供货商的账户上,而是转入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账上,再由干部职工支付给第三方。但资金存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后,该干部职工并没有及时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长时间放在个人账户,形成私存私放公款。此类情况发生在单位报账员身上较多。

二是以借款的形式将公款存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长时间未还。一些单位为了经办人工作中资金支付的方便,以借款的形式将大额资金存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形成私存公款。

三是工作中收取服务对象的保证金、罚款等资金先存入干部职工个人账户。一些单位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为减少麻烦,在收取服务对象的保证金、罚款等收入后,到月底甚至更长时间等资金达到一定量后再一起存入单位指定账户,形成私存私放公款。

二、私存私放公款的危害

一是为职工经济犯罪创造机会。私存私放公款,将大额资金存放在干部职工个人账户后,干部职工随时可以在没有任何审批等限制的情况下自由使用资金,当个人生活中出现家人生病急诊大额资金、赌钱输钱想再回本、投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入等情况时,极易萌生先急用再补还的念头,形成挪用公款,甚至由于资金量大,无力归还,形成侵占国有资金的犯罪行为。例如:某单位职工将存放在其个人账户的大额国有资金存放在余额宝,从中获取利息。又如某单位报账员将待支出给第三方的大额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之后不能收回本金。

二是为单位违规支出提供便利。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单位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提前申请,一些单位为了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财务人员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从财政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在支付购买烟酒、发放职工福利、送礼等违规资金时,可以从个人的账户直接支出,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三是为截留财政收入提供空间。一些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了单位、小集体的利益,将应当上缴的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没有上缴,而是存放在单位干部职工个人账户上,直接坐支,甚至直接用于发放福利等。

三、遏制私存私放公款的建议

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查处的执行力度。对于公款私存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打击,加大惩戒力度,让违规人员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公款私存行为的发生。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公款私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防止违规使用公款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公款私存行为,避免国家和单位的损失。
   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公款私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每个人都明确认识公款私存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公款私存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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