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疫情,环保检查、扬尘治理、各级响应停工以及各种内、外界因素导致的停工、窝工;多个项目经历了干干停停,有的项目在政府的保交楼或各方共同努力下,最终完成了竣工验收和交房,其工期远大于合同节点时间。 同时受大环境影响,更多的民营企业很难承接新工程,但已经竣工的项目又迟迟不能竣工结算,让本来就捉襟见肘的项目部更加雪上加霜,按时付款已经成了好多项目的奢望,而影响竣工结算最关键的争议就是延期交房,建设单位的工期反索赔、工期违约金、各种处罚、扣款等。工期应否顺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也是司法实践 中的难点,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提起反诉要求 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延误责任,如逾期竣工违约金等。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期顺延事实的举证能力不对等。发包人仅需证明开工日期、竣工日 期即可向承包人主张逾期违约金,且发 包人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对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不出具签证确认。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 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 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一) 法释〔2020〕25号: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 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 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 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5.发包人未办妥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6.发包人、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10.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甲方直接发包单位、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等第三方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期的13.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14.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17.国家政策、政府指令 (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 等造成工期延误的19.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20.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等开工条件的:① 总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发包人 提供开工条件的期限及要求;② 函件、联系单、邮件等催告发包人提供开工条件的记录;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 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① 总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图纸提供 期 限及要求。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不一定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期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1.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明确了许多不予工期顺延的条款,甚至一些霸王条款;2.以某一段面或楼号具备开工条件或垫层施工,作为整体项目的开工时间进行计算工期;3.各种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作量增加,以及因变更导致影响验收而重新整改等导致工期顺延的;4.投标工期、合同工期、计划工期、应得工期、实际工期等相互矛盾,出入较大,以及情势变更导致工期顺延的;5.分包单位不配合、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分包拒不配合等导致工程停工、延期交房;6.政府主管部门垄断的分项工程:迟迟不施工、进度缓慢、工程款不支付等影响竣工验收。7.各种外界因素影响、政府应急响应停工、中高考等不予认可;8.施工过程中明确了各个节点时间、竣工时间,但未有具体书面通知或往来函件,最终不予认可。9.施工过程中的工期顺延往来函件不予签字确认,最终无法作为佐证资料;10.工程师或项目总频繁调整,前期承诺的相关事宜,后期不予认可;11.因工程未按合同进行及时付款或不付款导致工期停工、窝工、延期交房;12.竣工验收后,以工期延误拒绝进行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进行大额处罚等,甚至多年以后尾款或保修金不支付,导致法律诉讼,重提工期延误相关事宜。工期索赔一般分为四步:收集资料、制作工期报告、制作损失清单、与业主谈判,但最关键的就是收集资料,因为贯穿于整个施工全过程,而不是后期通过补充能完成的,具体要求如下:1.施工前: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提前策划、统筹安排;针对技术、合约、项目管理等做好人员分工,定期检查。2.施工过程中: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最好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收集一次,装订成册,定期检查核对;3.施工结束:提前梳理工期延误的时间,以及甲方正式确认工期延误的时间,汇总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出入,及时进行补充和确认。① 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实际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和重要文件;② 开工报告、工序交接、大型机械安拆、人员进出场登记(实名制登记)、教育、上岗手续办理等;③ 图纸下发登记、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等下发登记、监理通知单、开复工检查记录等;④ 各种验收报告(验槽、基础、主体、竣工等)和验收记录影像资料;⑤ 双方工作联系单、往来函件(对监理、甲方、分包单位)、经济签证、重大的设计变更、工艺调整、停工索赔、复工索赔等相关记录;⑥ 各类应急响应、停工、开复工时间、其他可以佐证的通知、文件;⑦ 定期对现场形象进度进行拍照、视频,留设带水印的影像资料;⑧ 各类进度计划、施工日记、会议纪要、高层领导谈话记录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等。⑨ 工程款拨付的统计(与合同相关条款的对比分析),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各类事件、催款的各类函件、会议纪要、双方洽谈记录、影像资料;以及工程款影响现场施工导致的停工、延期、影像资料和佐证资料。⑩ 竣工验收时间报告、竣工备案资料,实际交付使用登记(部分项目手续不全,提前交付使用,后不竣工验收手续)。 工期索赔或反索赔,是当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把双刃剑,资料充分、证据确凿,各类手续齐全,就能有利于竣工结算、工程款拨付;否则不但影响竣工结算,甚至承担重大处罚或赔偿。工期索赔重视的是结果,但关键工作在平时,特别是一些项目本身就有风险,干干停停,或工期与合同工期严重不符的,一定要在结算前甚至交房前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结算时很被动,工作很难开展,甚至吃哑巴亏,把本应该寻求利益最大化变成损失最小化,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及时拨付工程款,承担工期损失、放弃了本可以索赔的费用和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