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的内容。与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适用合议制不同,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不同,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45日。 一、关于审理方式 简易程序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审理方式实行独任审判。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的审理方式。因此,原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无须采用合议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就可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不能由陪审员独任审判。 二、关于审理期限 本次修法,将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由 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法第8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可以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约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因此,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有的法院和地方提出,45日的审理期限太短,难以完成案件的审结工作。既然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与民事诉讼一致,那么,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也应和民事诉讼一致,为3个月。考虑到行政诉讼要体现行政效率的特点,不能让行政行为的效力总是处于待定的状态;调研中多数法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45日内结案问题不大;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更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试点法院已经按照该规定操作。因此,综合平衡利弊,总结现有做法,最后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为立案之日起45日。需要强调的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的,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其审理期限是固定的,不能延长。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45日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除了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与普通程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还可以在其他一些方面更加灵活简便。比如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案件,无须发布公告,不必遵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审理程序等。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违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比如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不能限制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如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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