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的区分,即行为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标准的一罪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造成一个结果,侵害一个法益,具备一个犯罪构成。 判断罪数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罪数关系主要分为类
一些罪数的问题原则上,一行为一罪,数行为数罪。即便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牵连犯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两个行为定一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也在严格限制牵连犯的成立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立法有的时候会有一些例外规定,例如,对两行为规定为一罪,如绑架并杀人的,仅定绑架罪一罪,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这种特别规定并没有放纵犯罪行为,刑法提高了其法定刑,同样可以实现罪刑均衡。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绑架并杀人的,仅定绑架罪一罪,虽然立法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但毕竟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仅认定为绑架罪一罪,最终定罪并没有完全反映犯罪行为类型,即从最终定罪本身看不出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一行为就定一罪、数行为就定数罪,可以较好地反映出行为类型,应成为立法的常态。 部分特殊情形的罪数问题:1、一行为被认定为数罪。 (1)《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触犯逃税罪的,数罪并罚。 (2)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同一走私行为的,数罪并罚。 2、数行为被认定为一罪。 (1)《刑法》第239条,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绑架罪一罪。 (2)《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 (3)《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4)《刑法》第318、321、347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毒品过程中,妨害公务的,不需要数罪并罚。其他犯罪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则应并罚。 (5)中介组织收受他人贿赂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仅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收受他人贿赂作为加重量刑情节。 (6)针对假币、假发票、假货实施了一系列行为的,只要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原则上仅定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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