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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特殊门诊办理流程

 rwm1110 2023-07-18 发布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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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也有同样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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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嬢嬢

张医生我半年前在外地确诊了慢性肾衰竭,这半年来吃药、复查,这经济还是有点遭不住。

你办理慢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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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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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嬢嬢

听说过慢性病门诊报销,就是不会操作!

这个办理还是简单,来嘛,我跟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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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医生

我们口中常说的“慢病”,在医保中叫做“门诊特殊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是医保部门为减轻部分患有慢性疾病及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经济负担的一项门诊报销政策,是普通门诊和住院治疗之外的一项额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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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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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必须是符合当地社保部门对慢性病的规定以内的疾病种类和严重程度,比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糖尿病、肝硬化、乙肝等。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二章 病种分类

第六条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具体如下。

(一)Ⅰ类门诊特殊疾病

1. 甲状腺功能亢进

2. 甲状腺功能减退

3.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4. 风湿性心脏瓣膜病

5. 先天性心脏病

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 心肌病

8. 高血压病

9.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 糖尿病

11. 支气管哮喘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3. 结核病

14. 癫痫

15. 慢性肝炎

16. 肝硬化

17. 类风湿性关节炎

18. 肾病综合征

19. 痛风

20. 青光眼

21. 重症肌无力

22.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23. 运动神经元病

24. 肾功衰药物治疗

25.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

26. 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

致精神障碍)

(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

1. 恶性肿瘤放化疗期

2. 白血病

3.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 耐多药肺结核

5. 肾功衰透析治疗

6.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8. 地中海贫血

9. 精神分裂症

10. 血友病

11. 小儿脑瘫

12.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3. 肝豆状核变性

14. 帕金森氏病

15. 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等因素,可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甲状腺功能亢进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

【诊疗范围】

1.抗甲状腺的药物治疗;

2.放射性131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二、甲状腺功能减退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

【诊疗范围】

1.甲状腺激素(或左旋甲状腺素)治疗;

2.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

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之一的:

(1)曾有心肌梗死病史;

(2)左心室扩大,心功能≥Ⅲ级,左室射血分数≤50%;

(3)冠脉CT或造影狭窄≥50%;

(4)严重心律失常(房扑、房颤、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室

早、病窦综合征)。

【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四、风湿性心脏瓣膜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诊断标准,心脏B超提示有瓣膜损害者,或者曾行心脏瓣膜手术者。

【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五、先天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之一的:

(1)心功能≥Ⅲ级;

(2)B超提示心脏长大;

(3)严重心律失常(房扑、房颤、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早、病窦综合征)。

【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同时心功能≥Ⅲ级。

【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七、心肌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心脏彩超、心电图检查结果符合心肌病的诊断标准,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扩张型、肥厚型和限制型心肌病。

【诊疗范围】

1.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2.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八、高血压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高血压2级及以上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心、脑、肾并发症中之一的:

(1)合并心脏损害:心脏B超提示左室壁及室间隔增厚≥12mm;

(2)合并脑并发症:有急性脑血管意外等住院病史资料,近一年内CT或磁共振报告单提示梗塞灶或出血灶,体征有偏瘫、意识障碍、语言障碍之一的;

(3)合并肾功能损害:微量蛋白尿(6个月内3次检查,2次以上为阳性)或血浆肌酐浓度升高。

【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检查。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合并下列症状之一的:

(1)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肢体肌力≤4级;

(2)构音障碍或失语;

(3)认知功能障碍;

(4)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如: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吞咽障碍、视力缺损等。

【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中医诊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糖尿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空腹及餐后血糖均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随机血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7.0mmol/L两次以上;或OGTT2小时血糖≥11.1mmol/L),并有下列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中之一的:

  (1)糖尿病肾病,ACR比值≥300mg/g(6个月检查3次,2次以上为阳性),或尿白蛋白≥300mg/24h或CKDⅢ期及Ⅲ期以上;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眼底检查糖尿病眼底Ⅲ期及Ⅲ期以上;

(3)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4)糖尿病足,有明确的足部水肿、变色、溃疡、肢端坏疽;

(5)合并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之一;

(6)1型糖尿病无并发症时,需提供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

【诊疗范围】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一、支气管哮喘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支气管哮喘疾病的诊断标准、影像学检查提示肺气肿。

【诊疗范围】

1.抗感染治疗、哮喘疾病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标准,肺功能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或血气分析结果提示Ⅱ型呼吸衰竭(PaO2<60mmhg且PaCO2>50mmhg)。

【诊疗范围】

1.抗感染治疗、祛痰、支气管扩张、糖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三、结核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出院证明书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3.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特点;

(3)痰TB-DNA(+);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诊疗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十四、癫痫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每年发作2次及以上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者,有相关病历,典型的症状为痫性发作,包括全面性强直——阵挛发作、失神发作、部分运动性发作、肌阵挛发作等。

3.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抗癫痫药物治疗;

2.相关对症治疗。

    十五、慢性肝炎

【认定标准】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抗病毒、保肝等);

2.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六、肝硬化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肝功能试验呈阳性、肝纤维化指标升高、肝活组织检查有假小叶形成;

(2)有门脉高压体征;

肝硬化病人有门静脉高压、梗阻所产生的侧支循环形成如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3)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保肝、抗病毒、抗肝纤维化、抑制免疫等);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七、类风湿性关节炎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抗CCP抗体、X光片等检查符合2009年ACR/EULAR标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之一的:

  (1)有皮下结节;

  (2)X线摄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

  (3)类风湿因子阳性。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非甾体抗炎药、金制剂、免疫抑制剂、糖皮质激素等);

2.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八、肾病综合征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24小时蛋白尿>3.5g/d、血浆白蛋白<30g;

(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 ,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

【诊疗范围】

1.引发肾病综合征原发疾病的治疗(糖皮质激素、细胞毒药物等);

2.对症治疗(利尿、抗凝、降脂);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九、痛风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

(1)持续高尿酸血症:血尿酸>420μmol/L(7mg/dl);

(2)一个以上的关节受累;

(3)合并痛风性肾脏受累。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非甾体消炎药、糖皮质激素、排尿酸药、抑制尿酸生成药等);

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青光眼

【认定标准】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一年以上的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

(1)眼压升高:眼压>2lmmHg,卧位测量>23mmHg(Goldmann压平眼压计);

(2)视网膜神经纤维层缺损或视盘改变(视盘损害);

(3)视野缺损(青光眼性视野损害)。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拟胆碱能药物、拟肾上腺素药物、β受体拮抗药物、碳酸酐酶抑制药物、前列腺素类药物);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一、重症肌无力和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具有典型临床症状,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2)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3)肌酶明显增高;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抗胆碱酯酶药物、免疫抑制剂);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中医诊疗。

二十二、运动神经元病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慢性进程;

(2)表现肌无力或肌萎缩,伴或不伴有肌束震颤;

(3)上下运动神经元受累征象,无感觉障碍;

(4)典型神经源性改变肌电图(近两年资料)。

【诊疗范围】

1.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中医诊疗。

  二十三、肾功衰药物治疗

【认定标准】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包含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肾功能、肾脏B超、CT、血常规、肝功、血脂、电解质等,或肾脏病病理资料)。

3.GFR下降超过3个月。

【诊疗范围】

1.原发疾病的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四、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

【认定标准】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对症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五、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认定标准】

1.两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精神障碍相关药物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备注: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Ⅱ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期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

3.必须的对症治疗;

4.放化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5.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白血病

【认定标准】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认定标准】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四、耐多药肺结核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以下标准:

(1)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临床症状;

(2)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3)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诊疗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五、肾功衰透析治疗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新确诊患者符合(1)至(3)项中一项及以上指标,且有(4)至(7)项中一项及以上指标;既往有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病史患者提供相关证明,并符合(1)至(3)项中至少一项指标。

(1)肌酐清除率(Ccr)≤15ml/min;

(2)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3)血肌酐≥707.2umol/l(8mg/dl);

(4)高钾血症K≥6.5mmol/l;

(5)代谢性酸中毒HCO3≤16.74mmol/l;

(6)有明显水潴留体征(严重浮肿、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7)有厌食、恶心、呕吐等明显尿毒症表现。

【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

2.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诊疗范围】

1.抗排异药物治疗;

2.抗排异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骨髓检查等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八、地中海贫血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

【诊疗范围】

1.血清铁蛋白大于1000ng/L进行去铁治疗,有脏器损害需对症治疗应附相关检查报告;

2.抗氧化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九、精神分裂症

【认定标准】

1.一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同时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2.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分裂症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药物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血友病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支持血友病的诊断。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替代治疗;

3.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一、小儿脑瘫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符合小儿脑瘫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康复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HIV感染或艾滋病(ICD-10编码B24.X01)的临床诊断标准,罹患肺部感染、肝部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及其他感染类疾病之一的。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三、肝豆状核变性

【认定标准】

1.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临床表现及铜代谢相关的生化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肝脏B超、脑影像学检查等符合肝豆状核变性诊断标准。

【诊疗范围】

1.驱铜及阻止铜吸收的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的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四、帕金森氏病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抗帕金森氏病药物治疗的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

    (1)临床资料显示:出现静止性震颤、肌强直,并有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两项主征中的一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病史资料,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等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1997年ACR标准或2009年SLICC修订的ACR标准。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

2.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

3.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02

需要是缴纳医保状态,不管是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都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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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卡的申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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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居民

泸州市本地居民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申请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如实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到当地医保部门申请或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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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民

长期居住在我市统筹地区外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认定标准要求的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机构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申报时间: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除外):申报期为每年3月和9月,认定时间为4月和10月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即时申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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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慢病支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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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经医保局审核备案后,从批准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一个年度内病种不得变更,实行限额管理

02

患多种Ⅰ类疾病的,可以申报两个病种,待遇按照病种限额标准累加计算

03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限额支付。

04

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其纳入政策范围内的部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起付标准600元后,职工医保按90%支付,居民医保按7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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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的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部分,优先从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未联网结算的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持就医明细单、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行账号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参保人所属单位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再由参保地医保局审核报销

费用结算:

Ⅱ类门诊特殊疾病还需提供《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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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办理过程中,若有疑问请详细咨询当地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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