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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医院护士将患者诊疗信息泄露给好友,惩处!|信息泄露|医疗机构|护士|护士条例

 Ming9601 2023-07-18 发布于广西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市卫监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护士张某某泄露患者隐私。经初步调查,张某某确为该院护士,其在妇产科工作期间曾将患者诊疗信息泄露给好友。

【调查与处理】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于当天立案。立案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张某某在医院妇产科工作期间,确实有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发给身边好友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所在医院已制订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保护患者隐私教育、培训,故不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对张某某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泄露给他人的情况,因未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故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的典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医院已经尽到对员工保护患者隐私的教育、培训义务,故不予处理,只对护士张某某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都明确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师、护士)违反保护患者隐私的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疗系统隐私泄露事件呈持续上升趋势,类似孩子刚出生奶企就发来祝贺短信、老年人去了趟医院回来却接到保健品推销电话等等事情也是层出不穷。从医疗机构泄露出来的患者个人信息被频繁倒卖交易,致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目前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已对患者等人群的隐私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成文保护。不过,尽管有诸多法律法规的约束,患者隐私泄露仍时有发生。本案的处理,也给每一位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引以为戒,不得将患者隐私泄露给他人,哪怕是亲戚、好友、家人,加强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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