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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履行方式能否导致保证人免责?

 黄祥律师 2023-07-19 发布于江苏


    主合同变更履行方式能否导致保证人免责?

本期问题


一、案情概要



      陈姐将一条船卖给李叔。约定“付清全部船款后交付船舶”。王伯为李叔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李叔支付50万元定金后,陈姐就将船舶交于李叔经营,但并未告知王伯。李叔经营不佳,一直不付余款。陈姐遂起诉王伯。王伯能否主张免责?


二、裁判结果


院认为:买卖双方变更主合同履行方式,使卖方失去船舶的控制权,增大了交易风险,该交易风险也转移给了担保人,增加了担保人的保证风险,加重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违背了保证合同订立时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可以免责。

问题与讨论

   一、从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形式的推定的重大变化中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在保证责任纠纷中越来越重视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
  二、在契约精神约束之下,保证人免责的主要思路在于1、无过错;2、主合同的变更增加了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风险,从而加重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就本案来说,履行时间(顺序)的改变,确实导致到了上述风险的增加。法院从立法目的和宗旨来把握法律条文的本意,笔者十分赞同。


例索引

(2018)沪7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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