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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中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法律篇之三)

 monicyuan 2023-07-19 发布于北京

文|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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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股权激励的概念|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中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法律篇之一)

原创:股权激励的分类|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中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法律篇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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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均分别未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原则上只要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均可以组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无需额外条件。

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股票期权激励等)的主体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前述情形亦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终止情形。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发生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即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例如,创业板上市公司金亚科技(300028,现已退市)于2016年5月13日发布《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内容为:鉴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故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因此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再例如,主板上市公司飞乐音响(600651)于2018年12月25日发布《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内容为:鉴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即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故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因此公司决定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再例如,主板上市公司秦安股份(603758)于2022年6月18日发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内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于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激励计划实施工作推进缓慢,致使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股票期权激励等)对于实施主体的条件要求参照前述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

二、国有控股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特别条件

相较于一般的上市公司(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欲实施股权激励的,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薪酬委员会成员组成以及相关公司治理机制上还有额外的条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除需满足前述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对于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即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六条对前述条件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回扣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体而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条件要更为严苛一点,这也反映在资本市场上,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和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要较多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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