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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文是面向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含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票期权)的操作指南,不针对特定的试点企业,凡属于4号文规定的五种国有科技型企业类型之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原创:股权激励之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中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法律篇之八)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均为间接持股,持股平台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有时是直接持股(即参与对象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有时是间接持股,持股平台包...
原创: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中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法律篇之七)原则上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参与对象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也就是说上级企业的在职员工不能持有下级企业的股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挂牌公司在职员工不具备可以开通股转系统证券账户所要求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任职经历和相应资产要求,也不具备现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故在实施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只能先具备“核心员工”的身份,...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
原创:公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中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法律篇之三)《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均分别未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原则上只要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
因此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后者主要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运用激励工具的不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上...
2012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指出:“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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