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股权激励的分类 不同身份的企业,适用不同的股权激励规则。按照企业是否属于公众公司,我们可以将股权激励分为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和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公众公司股权激励有较为完备的配套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相关规则较呈体系化;而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还比较少、比较零散,未能体系化。 不过,凡事“有利有弊”。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说,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需要“循规蹈矩”,灵活度较小;而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别出心裁”,灵活度较大。 一、公众公司股权激励 公众公司,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是否上市的标准,前者是上市公众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后者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因此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后者主要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适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比如《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适用证监会和股转系统颁布的相关规则,比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运用激励工具的不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等。 当然,上市公司也运用其他激励工具,比如股票增值权,但这并不是主流激励工具,且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而设。 2018年8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我国允许外籍员工在A股开设证券账户,自此外籍员工与中国籍员工一样都可以适用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笔者预计上市公司运用股票增值权这一激励工具会逐渐减少。 之所以笔者预计上市公司运用股票增值权的现象会逐渐减少,是因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这两类激励工具,可以达到“企业请客、市场买单”的股权激励效果,激励对象取得标的股票后,是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实现变现收益,给付激励对象变现款的是“市场”;而“股票增值权”这类激励工具是“企业请客、企业买单”,激励对象所持标的股票的增值款项的给付主体是企业本身,相当于企业额外给付激励对象一笔“工资、薪金”,这会实质造成企业的一定现金支出。 综上,是市场来“买单”股权激励,还是企业来“买单”股权激励,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选择是不言而喻的。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的相关规定,针对运用的激励工具不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挂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挂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工具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工具基本相同,均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但有一个不同点需要指出,挂牌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仅指“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包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而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既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也包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只不过运用的板块公司不同,即主板上市公司只能运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既可以运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也可以运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间的差异可以参见今后笔者撰写的系列文章。 二、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 按照非公众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可以将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分为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民营企业股权激励。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有额外的国资监管规则,在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激励工具、激励额度、激励价格、流转机制、退出机制等方面均有特殊要求,“条条框框”较多;而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只需遵守诸如《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般性法律即可,“条条框框”较少。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 根据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类型的不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可以分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目前非上市/挂牌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主要适用的国资监管文件为《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另一个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主要适用的国资监管文件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任何一家非上市/挂牌国有企业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必须严格对照文件“按部就班”完成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与报批。 (二)民营企业股权激励 目前,尚无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于非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股权激励作出具体规定。作为非公众公司的民营企业,在适用《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通用法律的基础上可以灵活运用、创设多种激励工具,一般来说包括三类:实股激励工具、虚股激励工具和期权激励工具。 因此,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又可以细分为:实股激励计划、虚股激励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虽然民营企业股权激励的“玩法”可以“多样”,但激励方式(或者说激励工具)的本质大抵脱离不了这三类:实股、虚股和期权。实股,指的是激励对象出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虚股,指的是激励对象未出资,也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但可以享有标的股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分红权(俗称“干股”)。期权,指的是公司和激励对象事先约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是劳动服务期,也可以是经营业绩)下,激励对象届时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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