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创:股权激励之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中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法律篇之八)

 monicyuan 2023-07-19 发布于北京

文|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图片

股权激励之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

一、激励对象持股方式的比较

在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持有主体公司股权,可以是直接持股,也可以是间接持股。激励对象间接持股的,均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

图片

相对于激励对象直接持股,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具有如下优点:

1、有利于主体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集中激励对象的股权,并通过持股平台的章程或协议设置取得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稳固实际控制人对主体公司的控制权,是谓“分股不分权”。

2、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东与股权的稳定。激励对象之间或激励对象与持股平台之间如存在股权争议,或是激励对象所持激励股权发生流转,则前述变动仅在持股平台层面发生,可以减少主体公司层面股东或股权的变动频率,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东或股权的稳定,即持股平台可以起到“减震器”和“防火墙”的作用。

3、有利于增加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如以一家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入股,理论上股东人数(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可以达到99人;如以两家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入股,理论上股东人数(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可以达到148人;以此类推,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50名股东均为有限合伙,则理论上股东人数(间接持股合计)可以达到2500人。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激励对象持股方式的规定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第二十五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自行管理的,应当由公司员工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股份(份额)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股。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试点企业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三、持股平台的概念与分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不开展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或契约

根据持股平台是否取得工商登记,我们可以将持股平台分为实体型持股平台和契约型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取得工商登记的,为实体型持股平台,包括公司型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未取得工商登记的,为契约型持股平台,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等。

图片

在具体实践中,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均为直接持股,即激励对象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均为间接持股,持股平台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有时是直接持股(即参与对象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有时是间接持股,持股平台包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等。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大多为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持股平台多为有限合伙企业,有时也会采用资产管理计划。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