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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18种法律工具!(中)

 雨送黄昏xzj 2023-07-19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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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治理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即持股比例67%及以上控股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可以“完全”掌握。

但还要提示即使持股比例67%及以上控股大股东,有些公司事务也无权通过股东会以资本多数决方式通过这就是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18种法律工具。

此前的文章已分享给大家6种工具,本篇将接着对以下的6种工具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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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

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不得采取

多数决的方式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X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3891号】”中有所述及:“由于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属于股东自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因此,公司一般应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若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占多数股份股东分配方式因违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最终,经占75%股权股东同意的股东会决议被法院判决无效,不适用资本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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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拟内部增资,控股股东凭借

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一项股东会决议,

只允许部分股东增资的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在认缴新增资本时的优先权为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可以股权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剥夺。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但并不意味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可以剥夺股东的优先权,除非该方案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否则,属于变相的利用股东会的多数决剥夺少数股东对增加注册资本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对于股东放弃认缴的部分,增资方案中也未对其他股东是否继续享有优先认购权予以征求意见,而径行决定由阎XX、叶XX、杨X、江XX四名股东行使,同样违反了股权平等的原则。

【案件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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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但对股东是否认缴公司

新增资本、认缴多少则不能作出决议。

裁判要旨: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但对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认缴多少则不能作出决议。

依据股东会作出该决议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本案公司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签章同意的关于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某股东以现金方式缴付的内容,本质上属于股东间对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的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而非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作出的决议。

案件来源:《曹XX与许XX、杨XX、天津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XX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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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公司章程关于

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限制性规定

不应溯及股权的继承

案件名称:李老某与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终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虽然2005年11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明确了离开公司包括股东死亡,股东资格的继承要达到三分之二股东的同意,但该《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均形成或修改于李某死亡之后,其继承人不应受其限制,本案应适用李某生前参与和制定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

原《股东会决议》和《章程》未对此特殊情况作出规定,李老某继承李某的股份并不违背当时股东的集体意志,也不违反当时《公司法》禁止性规定,所以,李老某要求继承李某该部分股份的请求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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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不能以决议形式剥夺

小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因此,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除非能够证明该等修改不会限制或剥夺未同意修改的股东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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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不能以决议形式剥夺

小股东股权转让的权利

股东对股权的所有权是股权的基本权能之一,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是其对股权享有的所有权的具体内容之一,即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

因此,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进行剥夺或者进行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能转让,也包括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必须转让),一般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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