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以激励为出发点,标的是公司股权。 与公司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奖金薪资不同,股权激励需要拿出部分股权来制定长期的激励机制,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解决股权从哪里来的问题。 若股权来源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一不小心就会踩“坑”。 01 如何“避坑”? 一家公司刚刚完成融资,创始人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积极性,计划在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用于激励的股权份额是20%。 在做了市场调研之后,发现市场上普遍都是通过设立一个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期权池来进行股权激励。就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由创始人从自身持有的股权中拿出20%的份额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方式二:通过增资的方式使持股平台作为新增股东并持有公司20%的股权。 在设计激励计划时,要综合考虑激励的不同来源对公司现有股东、投资人的影响。 从创始人层面考虑,创始人通过转让自身股权作为激励来源,因为没有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影响,一般仅在创始人本人同意的情形下就可以进行。 而第一种方式,就是持股平台股权份额全部由创始人转让,创始人会因此减少持有公司20%股权,如果持股平台设计不当,则有可能造成后续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稳定,这种情况下通过持股平台性质和结构的设计来保障控制权和管理权是非常重要的! 从投资机构层面考虑,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新的股东,该增资部分引起的注册资本变动会影响投资机构持有的股权份额,需要经过投资机构的同意。 而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这种全体股东同比例稀释股权的方式,因此,很有可能面临投资机构的强烈反对。 那么好的做法是什么呢?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建议公司在投资机构进入之前就设立好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期权池,并在融资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各方协商以保障在投资机构进入后达到一定比例,这样既保障了创始人的相关权益,又保障了投资机构的股权比例不会遭到稀释。 02 主要来源! 1、原股东转让 这种方式适用于处于成熟期或者成长末端的企业。 一般来说,境内和境外的公司,都可以由创始人出让自己的一部分股权,放入预留期权池中,未来再发放给员工。但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司的所有股权都必须登记在具体的主体名下。 因此,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部分股权,需要暂时由一位股东代持,通常是创始人。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定激励对象的情况下,预留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仍为创始人。 当然,代持人也可以是员工持股平台,由创始人向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实际上仍由创始人控制。 2、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使得企业的资本金得到增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向激励对象增发新股,这属于增量激励。 公司的总股本和现金流得到增加,注册资本也得到了充盈。但是,增资扩股的方式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在设置企业总股本时,要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保持股东有合理的回报率。 但是,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理应区别开来。 三、提前预留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设立时,可以预留出部分股权作股权激励之用。股份公司在发行新股时,也可预留部分股份。 四、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此方式不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中的股权的重要来源方式之一,更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回购股份后,一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另一部分股东的股权比重增加,从而使得公司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得到调整。 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进行股份回购呢? 事实上,现行《公司法》中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 并且,按照通常理解,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和法律监管的严格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更多的自治空间。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通过此方式解决股权来源的问题。但是,也正是由于其封闭性,使其缺少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所以这种方式对于有限公司来讲操作性不是很强。 因此,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转股的方式确定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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