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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阻挠、软阻挠、变相阻挠,执法现场面对“阻挠”如何见招拆招?

 书洋康乐 2023-07-21 发布于辽宁

在生态环境执法时,执法人员会遇到被检查单位以阻碍执法的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影响极其恶劣。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阻碍执法相关问题论述如下。

阻碍执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阻碍执法,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生态环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生态环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阻碍执法侵犯的客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务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本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违法后果由单位承担)。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实践中,阻碍执法形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硬”阻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排污单位检查时,排污单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实施检查,甚至采取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撒泼等过激方式,此种行为就属于直接拒绝检查。实践中,随着近几年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生态环境执法宣传的普及,此类情况越来越少了。

第二种是“软”阻碍。被检查单位门卫(单位事后经常以不知情的理由将责任推给门卫)或者工作人员以单位有规定为由,需向负责人报告或者履行一定的规定程序才能接受检查,以此拖延时间,这是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中,就对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予以支持,明确认为不能以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执法实践中甚至还有个别企业在门岗安装警示装置直通生产车间,给工人进行演练,门卫见到执法人员后打开警示装置,车间人员直接停产,甚至全员疏散逃避检查。

第三种是“变相”阻碍。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以各种理由拖延检查,不配合、不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执法人员需调取的资料,甚至提供虚假的资料应付检查。

还有一种比较隐性的阻碍执法,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假装对企业生产或者环保工作不了解,“一问三不知”,干扰执法人员。近几年,新冠疫情也成了部分企业阻碍执法的理由,往往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变相阻碍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要善于区分不同情况,做到不枉不纵。

阻碍执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阻碍执法在法律上主要承担行政责任,方式有行政罚款、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一般较难构成刑事责任的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暴力程度需致人轻伤(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一些阻碍生态环境执法的行为较难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碍公务罪。

对于行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等法律中也对罚款进行了规定。对阻碍执法的罚款,有一种特殊情形,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可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组织复查时,当事人拒绝、阻挠复查的,应认定为拒不改正,可以直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对行政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的;(3)不听人民警察教育劝阻的;(4)泼洒污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5)抢夺、扣留、污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6)因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7)当场撕毁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文书的;(8)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对阻碍执法行为如何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现场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是实现后续处理的关键。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佩戴执法记录仪,按照全过程记录的规定做好全程执法检查的录音录像记录工作。音像记录要至少包含被检查单位的标识(牌匾)等场所特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以及检查的行为等要素。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步骤:

首先,执法人员检查前要开启执法记录仪,校对记录仪时间,确保记录仪正常使用。对记录仪记录检查活动的行为,要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的接待人员。

其次,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门卫或接待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检查依据,要求其配合执法检查。同时,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前也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得到当事人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如果当事人说明理由,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就要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报请有权领导决定。

第三,向被检查单位人员核实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询问接待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职务、分管(负责)工作等个人信息。无论是“硬”阻碍、“软”阻碍,还是“变相”阻碍,执法人员要做好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拒绝、阻挠检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接待人员仍不配合,找各种理由或借口搪塞、拖延甚至拒绝的,执法人员在做好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同时,可当场口头责令其改正拒绝检查的违法行为。当然,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执法人员配备空白制式格式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出现阻碍执法时由执法人员及时下达责令改正,下达情况事后向单位备案即可。

最后,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整个过程,包括将阻碍检查的行为记录在案,并由被检查单位接待人员签字确认,如果接待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如有网格员、基层政府或社区工作员在现场的,可邀请其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执法人员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前,可同时向其下达配合调查通知书,就阻碍检查的行为另行约见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问询调查,结合现场音像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作者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张冰

environmental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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