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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杀人要承担死亡赔偿金,正常人却不用赔?

 姜勇律师 2023-07-22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同样是杀人犯,怎么差距就这么大?
我们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

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最现实的宽慰。然而,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除外),被害人方几乎没有获赔的先例。即使是民事诉讼,一般也难以得到支持。

是,上海一中院最近的案例对此持不同态度。

在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沪01民终1335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2020年6月7日,蒋某庆持刀戳刺吴某胸部、腹部和背部,致吴某死亡。2020年9月10日,经鉴定:蒋某庆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原告系吴某的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庆及其监护人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纠纷虽系由蒋某庆的持刀杀人行为引发,但因蒋某庆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也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就吴某死亡可得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560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但同样上海一中院的(2020)沪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却认定:“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51992元。

难道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杀人犯,将承担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一个正常的杀人犯,仅承担数万元的丧葬费?

多数法院其实都不支持刑事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如(2022)新民申2272号民事裁定书中,新疆高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这种奇怪的现状将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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