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最现实的宽慰。然而,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除外),被害人方几乎没有获赔的先例。即使是民事诉讼,一般也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上海一中院最近的案例对此持不同态度。 在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沪01民终1335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2020年6月7日,蒋某庆持刀戳刺吴某胸部、腹部和背部,致吴某死亡。2020年9月10日,经鉴定:蒋某庆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原告系吴某的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庆及其监护人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纠纷虽系由蒋某庆的持刀杀人行为引发,但因蒋某庆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也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就吴某死亡可得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560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难道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杀人犯,将承担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一个正常的杀人犯,仅承担数万元的丧葬费? 这种奇怪的现状将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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