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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被司法查封是否是《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根本障碍?

 隐遁B 2023-07-24 发布于广东

案件索引:

章某、大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2019)最高法民终686号


裁判要旨:

案涉章的股权因民间借贷案件被司法查封,从形式上看,这的确是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障碍。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股权变更手续”部分约定,章配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义务是在收到烨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如果烨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转让款,相关民间借贷就可能被偿还,股权查封就可能被解除。且根据章的主张,正是因为烨公司逾期支付转让款,才通过烨公司股东的协调进行了对外举债。烨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对其公司股东协调借债事宜予以承认。综上,股权查封产生与解除都与烨公司是否支付转让款密切相关,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根本障碍。

案情简介:

一、2016年3月15日,章某(甲方、股权转让方)与烨公司(乙方、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第三条股权变更手续,1.甲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日内,应积极配合签署各项股权转让所涉的所有文件,并促使和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二、 2017年1月16日,烨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邓(任职期间为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31日)、股东张,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股东王,就各方债权债务及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形成《备忘录》。《备忘录》第一条对和公司向马、上海立公司、江西盈公司的借款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第二条股权转让处理约定,烨公司与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1月16日终止,章不再追究烨公司的违约责任,烨公司前期支付的股权款965万元转为借款……;第六条约定,烨公司与张家港中公司、自然人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终止协议签订,则此备忘录即时生效。一审庭审中,烨公司认可,其与张家港中公司、自然人魏未就股权转让协议达成终止协议。
三、和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烨公司与和公司股东张家港中公司、章建、魏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共收购和公司25.6667%的股权,签约前,经股东章告知烨公司付款后需办理工商变更,和公司告知了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均表态配合本次股权转让,和公司也及时将该信息反馈给烨公司;红公司原系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解决公司面临的资金困境,经公司管理层商议,和公司将红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股东李、章、薛和黄,暂由上述股东代和公司持股红公司,以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一审庭审中,红公司现任股东李、章、薛、黄均认可,其四人系代和公司持有红公司全部股份。

裁判要点:

案涉章的股权因民间借贷案件被司法查封,从形式上看,这的确是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障碍。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股权变更手续”部分约定,章配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义务是在收到烨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如果烨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转让款,相关民间借贷就可能被偿还,股权查封就可能被解除。且根据章的主张,正是因为烨公司逾期支付转让款,才通过烨公司股东的协调进行了对外举债。烨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对其公司股东协调借债事宜予以承认。综上,股权查封产生与解除都与烨公司是否支付转让款密切相关,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根本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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