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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都是律师,何必要分是值班律师、法援律师和社会律师

 袁志律师 2023-07-25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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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值班律师制度以及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刑辩业务的减少是因为值班律师、法援律师侵蚀了律师的刑辩市场业务。我们先不说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但至少表明持这种观点的人潜意识里把本都是律师,只不过因为参与到刑事诉讼路径的不同作了区分,把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划到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对立面。

一是这样的区分没有实质意义。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担任值班律师以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大多也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只不过因为是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被称为值班律师和法援律师。二是这样的区分会让人认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其他律师在水平和执业要求上有所不同,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就该不如或者说就不如当事人自行聘请的律师。

记得有一次我受检察机关的邀请去观摩一次庭审,目的是评议公诉人出庭的水平。因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表现欠佳,坐在我旁边的一位检察院领导就悄悄问陪同其来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定的还是自行委托的?该工作人员回答说是被告人自行委托的。该领导听后意味深长地说怎么会是这样的水平和表现,潜台词是如果是法援律师是如此的水平和表现还能够理解。

这应当说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也和我们因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方式的不同,人为区别对待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所导致。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只是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者是当事人委托,但都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都是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都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值班律师、法援律师不能因为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不是当事人委托,就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和不同的要求。

这一点,不仅值班律师、法援律师自己要认识到,而且我们在对值班律师、法援律师提出要求和进行评价时也要认识到,不能人为的或者主观上进行区别对待。所谓的值班律师、法援律师侵蚀了律师的刑辩市场业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都是律师,都是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这一点上,我还对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称之为社会律师有不同的看法。之所以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称之为社会律师,其目的是把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司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区分开来。但社会的说法会让人产生无组织、无纪律、懒散以及社会经验丰富、路子野的感觉,给人一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都是在操社会和混社会,这不仅不符合律师职业的特点,也带有贬低的味道。

我们要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区分开来,完全可以用专职律师(包括兼职律师)来称呼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而无需用社会律师的称谓。并且在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上,也用的是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而不是所谓的社会律师。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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