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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关于行刑衔接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互关系的六个问题

 书洋康乐 2023-07-25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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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综合以上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停止执行。
二、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后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吗?
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已经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折抵相同功能的刑罚
但是,这种折抵是执行上的折抵,而不是处罚决定本身的折抵,且仅折抵惩罚功能相同的处罚,功能不同的处罚内容不能折抵。因此,在刑事侦查立案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应撤销
因此,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也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稳定、行政机关权威性的需要。
三、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移送后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之前,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吗?
除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在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之前,原则上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刑事优先原则的体现。不过,该原则应当允许存在例外
一些情形下,不仅行政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且不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就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和彻底消除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将造成严重危害,此时应当允许行政机关在必要范围和限度内给予行政处罚,所采取的行政处罚种类通常限于刑事处罚无法吸收的种类,尤其是能力罚资格罚
这与第一个问题互相呼应,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则属于资格罚,这些行政处罚能够有效制止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防止违法企业进一步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所以能力罚和资格罚等行政处罚在移送前作出的、在移送后不停止执行;在移送前未作出的,在移送后允许行政机关在必要范围和限度内作出此等行政处罚决定。
四、在法院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后,行政机关还可以就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
在先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同一行为作出与刑罚功能相同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比如,在某指导案例中,责令犯罪人补植复绿以修复环境,不属于刑罚处罚范畴,而属于法律赋予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权,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在对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后,刑罚处罚未涉及环境修复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按森林法要求种植树木、修复环境。
五、在移送前已经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折抵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折抵是执行上的折抵,而不是处罚决定本身的折抵,且仅折抵惩罚功能相同的处罚,功能不同的处罚内容不能折抵。
六、对于移送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未来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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