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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效力确认的原则

 刘刘4615 2023-07-27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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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税收检查案子中,检查人员可能收集了很多证据,但这些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其证明效力是不一样的。有的会高一些,有的会低一些,其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部门的仲裁决定等。 

二是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是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和重制品。 

四是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五是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是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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