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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排除和证人保护】

 于元正律师 2016-02-18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

各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但必须如实供述,没有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

实物证据+鉴定意见——可转

言词证据(除了鉴定意见)——需重新收集


实物证据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转送——经过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言辞证据

行政机关收集的人员供述,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

可不用重新收集:

1,有证据证实相关人员路途遥远,死亡,失踪,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

+2,且其来源合法,收集程序合法

+3,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4,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鉴定意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同证人证言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物证书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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