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 各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但必须如实供述,没有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 实物证据+鉴定意见——可转 言词证据(除了鉴定意见)——需重新收集 实物证据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转送——经过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言辞证据 行政机关收集的人员供述,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 可不用重新收集: 1,有证据证实相关人员路途遥远,死亡,失踪,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 +2,且其来源合法,收集程序合法 +3,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4,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鉴定意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同证人证言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物证书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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