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文:是故为人君者因其业,乘其事,而稽之以度。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有过者,罚之以废亡之辱、僇死之行,而民不疾也。杀生不违,而民莫遗其亲者,此唯上有明法,而下有常事也。---《管仲》 译 文:所以,做人君的要根据吏啬夫和民啬夫的职务和职责,按照法度来考核他们。有好成绩的,就用尊贵的爵位和丰厚的田产来进行奖赏,百姓就不会有攀比羡慕的心理;有犯过错的,就用撤职的羞辱和诛死的重刑来处罚,百姓也不会有嫉恨抱怨的情绪。处罚与奖赏都不违背法度,百姓也就安定而没有遗弃父母的。要做到这些,只有依靠君主有明确的法制和臣下有固定的职责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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