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自然资源报社刊载了一篇朱迪关于某村集体恢复晾晒场的执法查处案例的分析文章,对该案例特别是地类认定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分析,案例有一定代表性,特此全文转载。 该案例也引发小编对于用途管制内涵、国土调查地类与法定地类认定、执法查处中的现状地类与规划用途、设施农用地执法监管,特别是如何判定是否违法、违法处罚等相关内容的思考,因此在文中加了一些注解,文中[]中的“小编注”内容皆为本号所加注解,均已标明。本案某区综合执法局的执法和行政处罚有很多奇葩之处,具体的看文章吧。 土言土语 案 情 创新村村民代表对认定其违法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镇司法所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村庄规划图等证明材料,说明该村组织的施工只是在纠纷解决后将被破坏的晾晒场重新修建,不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并继续完成了晾晒场的修建工作。东城区综合执法局书面征询市自然资源局该地块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地类,得到答复为地块对应的2021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地类为旱地。2022年11月,东城区综合执法局对创新村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15日内拆除晾晒场且恢复为耕地,并处罚款2万元。创新村对处罚决定不服,迟迟未按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处罚决定到期后,东城区综合执法局准备组织对晾晒场进行拆除时,创新村将综合执法局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并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分 歧 涉嫌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案件中,由于被占用土地的地类认定问题关系到应采取何种处罚,且认定的地类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实践中,对于以实际现状地类、规划用途或是年度国土调查地类来认定违法行为,各方有不同意见。[小编注1:执法查处时,首先应对所占用土地的法定现状地类进行认定(区分是否农用地以及具体耕地(是否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园地、草地等,与罚款额度、是否追究刑责、多重刑责等直接相关),其次要对照规划用途判定违法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确定对违法建筑是没收还是拆除?年度国土调查地类只是认定法定现状地类的途径之一,尤其是近年国土调查过于强调“所见即所得”忽视管理要素后带来的地类迷局,确定法定现状地类依据权重大大降低。参阅:查处规程解读 | 到底占的什么地类?] 创新村认为,此地块一直是村里共用的晾晒场,考虑到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村庄规划已将其划为产业发展用地。黄某等村民由于宅基地纠纷问题于2021年7月将晾晒场破坏,并种上了玉米、南瓜等作物。创新村将黄某等村民起诉至法院,2021年11月法院判决黄某等村民退回侵占土地,2022年9月在镇司法所协调下黄某等村民将地块退还。本着尊重历史以及服从规划管控的原则,该地块应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东城区综合执法局的处罚不合理,应予撤销。[小编注2:此地块原为晾晒场,后被破坏抢种,后法院判决退还恢复,按此该地块地类原为设施农用地,村民破坏抢种期间为非正常侵权状态,不宜简单认定为耕地,后法院判决恢复,村集体组织恢复铺设水泥是执行法院判决,也是恢复原使用状态。法院判决没什么问题,镇司法所协调及村集体恢复,是执行判决过程,有理有据,看不出有违法之处,恢复后仍应为设施农用地地类。把该地块认定为建设用地不妥,东城区执法局如认为判决不合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纠正,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自行改变法院判决结果。参阅: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使用与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是按现状调查,因地块调查时点地块上种植玉米等旱地作物,按旱地认定地类符合国家调查规范,东城区综合执法局来函核查,要求提供该地块的年度变更调查地类,该局根据掌握的2021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进行了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了东城区综合执法局,具体如何适用就要看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后的判定标准。[小编注3:市自然资源局的认识和做法更说明了过于强调“所见即所得”的不靠谱,调查时点穿什么颜色衣服就根据衣服颜色认定男或女?不管衣服穿的对不对合法不合法?是不是临时披一下?此地块调查时种的玉米明显是侵权抢种的临时状态,不是正当状态,简单以此认定旱地过于忽视权属和管理要素了。] 东城区综合执法局认为,该局收到村民举报,创新村在破坏耕地硬化地面进行建设,由于该局不是地类认定的专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该局征询了自然资源局意见,并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地类作为处罚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小编注4:综合执法局首先忽视了晾晒场是设施农用地,是农业建设行为,不是非农业建设行为,这决定了不能按《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违法占地处罚;其次,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地类只是确定违法占用地类的依据之一,在本案中法定地类应为设施农用地而非旱地。]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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