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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东|客体化意向之综合充实的现象学特征

 潘海露 2023-07-28 发布于江苏
李朝东|客体化意向之综合充实的现象学特征

作者简介

李朝东,西北师范大学教授。曾任西北师大党委常委、副校长,现任教育部哲学教指委委员,中国现象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摘要

意识行为可以区分为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认识一个对象就是充实一个含义意向,一个意向得到充实,就是这个含义意向与直观达到了一致或相合。客体化行为是通过行为意向和含义充实之间的充实综合而得以统一的。客体化行为可区分为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前者不是表述性行为,后者则是;符号行为虽然有别于直观行为,但可以某种方式合而为一从而构成相即性认识行为。不同的意向特征总是与充实相合的特征密切相关,就客体化行为而言,含义意向的充实与直观行为的充实更具有“同一个”的特征,即任何一个通过直观意向而完成的对一个符号意向的充实都具有认同综合的特征;每个意指行为把握到的同一性或非同一性就是每个意指在一个认识中得到“证实”或“反驳”。认识都是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相即的复合行为,即充实统一的行为。无语词认识具有独特的动词认识和行为充实特征,是一个意指性表述的联想,表述的单纯含义组元还处于潜能状态,没有化为现时性的语词表述,无语词认识就是含义意向的充实,只是这里的含义意向在现象学上已经摆脱了从属于它们的符号内容。

关键词

客体化行为;直观行为;符号行为;意向;充实;综合;表象;无语词认识

现象学认为,“充实”(Erfüllung)是与“意向”(Intention)相对的概念,认识一个对象就是充实一个含义意向;与充实相对的是“失实”(Enttuschung)。狭义而言,一个意向得到充实,就是这个含义意向与直观达到了一致或相合,或者说被展示的内容(质料)与展示性的内容(充盈)相符合;与之相反的情况是失实,即充盈与质料不相一致,一个意向的失实是以反驳或争执的方式进行的。广义的充实既包括狭义的充实,也包括失实。广义的充实与“证实”(Bestätigung)有关,指通过直观而对意向的证实:被证实为现实和合理的为狭义的充实,被证实为不现实、不合理的为失实。充实和失实都是一种特殊的综合形式,区别在于,充实是一种认同的综合,失实是一种区别的综合。本文主要讨论客体化意向中广义充实概念综合区分的现象学本质特征。

一、意向性与意识行为的类型

李朝东|客体化意向之综合充实的现象学特征

胡塞尔对意识行为的思考受布伦塔诺的直接影响。在《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中,布伦塔诺专门用一章论述“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别”,列举了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六个性质。在第四个性质否定把“广延”和“空间位置”作为区分的标准后,第五个性质提出了“意向性”作为心理现象的肯定性划分标准,“每一心理现象都被一种东西所标识,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这种东西为关于一个对象的意向的(即心理的)内存在”。[1]心理现象只有在内意识中被知觉,而物理现象只有通过外感知才能通达,“内知觉不但是唯一具有直接明证性的感知种类;而且……严格的意义上而言,内知觉实际上是唯一的知觉。……外感知根本就不是知觉。所以,我们有理由把心理现象称作是唯一可能被知觉——就这个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的现象”。[2]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这个术语不仅适用于表象,而且适用于基于表象的所有现象,“这里的'表象’并非意指被表象的,而是指表象行为。这种表象行为不仅构成判断行为的基础,而且构成欲求以及每种其他心理行为的基础”。在他看来,人们对心理现象的认识只涉及三种意识样式,即表象、判断、情感。[3]布伦塔诺对胡塞尔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意识”(Bewußtsein)成为最核心的概念,“意识生活”(Bewußtseinsleben)是现象学哲学的出发点,是所有现实意义之基础,作为哲学家的胡塞尔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对我们赖以意识对象的全部'意识样式’(Bewußtseinsmodi)进行透彻的分析”。[4]

胡塞尔较早是在《算术哲学》(1891)和《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1894)中对意向行为类型进行研究的。胡塞尔坚持布伦塔诺对物理现象的关系(初级关系)和心理现象的关系的划分,认为初级关系是表象的对象,关系以及由关系所结合起来的语词,都是相同的表象内容的组成部分,只有反思活动才能使心理关系得以成立,并使这个心理关系成为表象的对象,才能在更高的层面上探讨与这个关系相关联的语词;心理关系以“想象”“判断”“意愿”“情绪”等各种心理活动为基础,由于对象被纳入这些心理活动之中,对象才具有了各类关系。因而,要理解对象之间的关系,必须反思这些活动,在反思中才能感知这些关系的存在,并且只有“心理关系”才能解释数的本质。

胡塞尔于1893年完成的一篇题为《直观与代现,意向与充实》的小论文,可被看作他对意向与充实问题的最早思考。他首先把“表象”区分为作为直观的表象和作为代现的表象。就作为直观的表象而言,胡塞尔把直观区分为狭义的直观和广义的直观,前者是一个瞬间的内在内容和第一性内容,后者是一个统一的持续察觉的内容,如对一首旋律的一小段在某一瞬间或片刻的直观中被把握(瞬间直观)与对一首旋律的音型在逐次展开的序列中持续地被把握(持续直观)。胡塞尔也将持续直观视为“整体直观”,它将各个面向的诸直观所提供的互不相属的东西囊括在自身之内,如此,“将一个'对象一般’,一个客观统一带入直观,意味着从各个成分——对象的统一要归功于这些成分的思维综合——的观念统一出发,连续地将这些成分(部分或特征)在一种满足我们兴趣的完全性中带入直观”。[5]就作为代现的表象而言,胡塞尔主要区分了“符号意义上的代现”和“概念意义上的代现”,并初步探究了符号和概念与被指称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符号在场,并发挥作用,那么……被指称者可能会被再造出来;而如果被指称者在场,那么兴趣和察觉就会以独特的方式从符号转向被指称者。符号就是要追求得到充实,追求缺失的相关项”。不过,受心理主义的影响,胡塞尔此时把意向和充实的关系还看作一种“表达理解”,如,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必须学会辨识语词含义和句法形式的含义,某些外在因素可以让儿童理解一个以典型的方式所形成的表达,这种理解一旦形成,在儿童身上就会建立起一种倾向,使他能够猜中其他场合出现的相同的表达。如,儿童学会了辨识“玫瑰花”这个语词的含义以及“玫瑰花是红的”这个句法形式的含义,当真实地看见玫瑰花,他就能理解“玫瑰花”和“玫瑰花是红的”的含义。就此而言,胡塞尔在此时还把直观内容和概念对象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由心理联结而形成的符号关系,尚未发现符号关系的意向本质,还没有明确论证符号意识对意向对象的主动构成及赋义行为。

如果布伦塔诺对胡塞尔最主要的影响是后者接受了“意向性”概念,《算术哲学》把“意向中的存在”(即“意向性”)看作是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最本质的特征,那么弗雷格对胡塞尔的影响则是“意向对象”(Noema)的提出,它在《观念》等著作中成为先验现象学分析的核心概念。弗雷格在1891年5月4日致胡塞尔的信中区别了“意义”和“意谓”,认为符号有时表示自身,有时则表示内容,当“=”(如“同一个”)符号把A和B两个符号联系起来时,就产生意谓问题;后又在《论意义与意谓》(1892)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思想。弗雷格区别符号、符号的意义和符号的意谓三者,对胡塞尔把意向对象与行为对象区分开来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弗雷格的批评以及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所遇到的理论难题,胡塞尔放弃了之前所依赖的心理学基础,并在《纯粹逻辑学导论》(1900)中对心理主义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批判。《逻辑研究》第二卷(1901)通过对逻辑和意识行为基本概念的透彻分析,试图完成“从认识论澄清逻辑观念、概念和规律的重大任务”。[6]

《逻辑研究》从整体上可以区分为第一到第五研究的静态意向分析和第六研究的动态意向分析。静态意向分析阐述各种意识行为之间的奠基关系以及“含义”与“直观”、“充盈”与“质料”,即“被给予者”(Gegebenes)与“被意指者”(Gemeintes)之间的静态相合关系;在动态意向分析中,“胡塞尔总体上转向对'意指’与'充实’之间的'动态’相合关系研究,这个关系也就意味着'意义给予’与'直观充实’之间的关系”。[7]

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根据意向行为的本质规定区分了不同的意识行为类型。意向行为的本质是质性和质料的统一体,“只要我们现在(正如我们将要听到的那样)必须将质性和质料看作是一个行为的完全本质性的并因此而永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么合适的做法便是将这两者的统一(它只构成完整行为的一个部分)标示为行为的'意向本质’”。“质性”(Qualität)即意识行为的“行为特征”,是把不同的意识行为区别开来的“内部的规定性”;“质料”(Materie)即“行为的内容”,是把相同的意识行为区别开来的东西。质性和质料的区别就是“行为的一般特征与行为的'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随情况的不同而将行为标识为单纯表象的或判断的、感受的、欲求的等等行为,后者将行为标识为对这个被表象之物的表象,对这个被判断之物的判断等等”。[8]乌尔利希·梅勒(Ullrich Melle)认为:“对于胡塞尔而言,质性和质料乃是两个彼此相互支撑的抽象性因素,它们一同构成了行为的意向性本质。……质料不仅规定好了'行为意指着哪一个对象性’,而且还规定好了'自在的行为本身把哪些标记、关系和范畴形式分配给对象性’。那么,质性的行为因素要去规定的则是:行为以何种方式同由质料(在其诸规定的情形中)给出的对象性联系在一起。”[9]

根据意向性的内涵,意识行为作为总属可以区分为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时期明确把意向性区分为“意向意指对象”与“意向构造对象”两个方面,认为客体化行为是包括表象、判断在内的“逻辑-认识”的理智行为,它不仅意向地指向对象,而且还意向地构造对象;[10]非客体化行为则是情感、评价、意愿等“价值-实践论”的活动,它们不具有构造客体对象的能力,只是通过前者指向对象而不能直接构造对象。或者说,客体化行为是意识活动对其对象或客体的原初构造的意识行为;非客体化行为则是不能自身构造其对象或客体的意识行为,它只有奠基于客体化行为基础之上并由客体化行为为其提供客体或对象,“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11]就此而言,胡塞尔也把客体化行为称为“第一性的意向”,非客体化行为称为“第二性的意向”。

胡塞尔进一步在客体化行为这个属内做出了如下区分:“1.通过质性区分而得出对设定性行为……与不设定行为”的区别,“2.通过质料而得出称谓行为与陈述行为的区别”。[12]即,客体化行为从质性方面可区分为设定行为和不设定行为,从质料方面可区分为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设定的”(setzend)这个形容词的名词是“设定”(Setzung),在现象学中“设定”概念与“立场”(Position)、“执态”(Stellungnahme)、“信仰”(Glaube)可等义使用,是指一个意识行为在进行时是否带有对意识对象的存在信仰,而不是指对对象是否存在的设定;存在或不存在都是存在设定,“设定并不是一个质性上与'不存在’相对立的存在特征。……在'存在’与'不存在’之间的区别是意向质料的区别”。[13]与“设定”相对应的是“不设定”(Nichtsetzung),不设定行为是对对象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不执态、保持中立的行为。胡塞尔也称设定行为为“基质行为”(Substrat-Akt)或“未变异行为”(unmodifizierter-Akt),称不设定行为为“质性上变异了的行为”(qualitative modifizierter-Akt)。

客体化行为从质料方面区分为称谓行为和陈述行为(论题行为),基本上与“表象”和“判断”这一对概念同义。“称谓”与名称有关,“论题”与陈述有关,所以,这两种意识行为也称“命名”(Nennen)与“陈述”(Aussagen)。称谓行为是对“事物”(Sache)的对象化,如对“桌子”“蓝天”的看(表象);论题行为是对“事态”(Sachverhalt)[14]的对象化,如对“桌子是四条腿的”“天是蓝的”的察觉(判断)。从语言学角度看,用来表达称谓行为或表象的是“语词”,而用来表达论题行为或判断的是“语句”。称谓行为和论题行为、或表象与判断共同构成客体化行为,它们的意向性特征是不仅指向对象,而且具有构造对象的能力。其中,表象行为构造的是事物对象,判断行为构造的是事态对象。

二、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

李朝东|客体化意向之综合充实的现象学特征

胡塞尔在前五个研究中着重阐述了“被给予者”与“被意指者”之间的静态相合关系,在第六研究中则转向对“意指”与“充实”、“意义给予”与“直观充实”之间的动态相合关系研究。此外,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还提出了另一种客体化行为类型的划分——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如果说客体化行为中称谓和判断行为是含义意指行为,那么,客体化行为还包括一种隶属于它的直观充实行为。就此而言,第五研究中符号行为与直观行为的静态区分,在第六研究中就成为“意指行为”与“充实行为”的动态相合。或者说,第五研究中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划分是第六研究中意指与充实动态综合分析的起点,并把关注的重点从意向本质转移到认识本质。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静态分析还是动态分析,都是“描述”的分析,而暂时还没有专门“顾及那些发生的(genetisch)联系”。[15]

“含义意向”(Bedeutungsintention)与“含义充实”(Bedeutungserfüllung)是一对对应概念,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指出,“符号”具有“物理因素”(书写、语音等感性材料)和“意指”(含义)两个构成要素,因而可以区分为“指示性符号”(指号)和“有含义的符号”(符号)。区分“符号”与“表述”(Ausdruck)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含义。有含义的符号才是表述,一个符号只有在行使意指功能,具有含义时,才是在进行表述。含义意向的功能就是通过与物理-感性显现符号的结合而进行的含义赋予(含义意指)并使之成为在意义上被激活的符号,简言之,含义意向就是与符号的物理因素结合并使之意指某个对象。一个表述意指一个含义,因而每个表述都与一个对象之物发生关系,只有在“直观”中表述“所意指”的“对象之物”才会得以现时化和现实化。因此,直观与表述的关系虽然是非本质的,但直观却与表述处于一种逻辑上基本性的关系之中,即直观使表述的含义意向得到充实。这种直观使含义意向得到充实的行为就是含义充实。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也可称为“意指行为”(intendierender Akt)与“充实行为”(erfüllender Akt),简称“意指”与“充实”。

“意指”(Bedeuten)意味着对某物凸显出来的感性材料的朝向、统摄并赋予意义,与“含义赋予”“意义给予”等概念基本同义,[16]表明意识朝向一堆感觉材料并赋予它们统一的意义,从而使对象能够对应意识。当然,意指主要是对某物的“朝向”或“指向”,它可以在直观中被充实,也可以只是空泛的。只有当意指得到充实,被意指的对象才会作为被给予的对象而构造出自身。在狭义上,“充实”是一个与“失实”相对应的概念,是一个意向与直观达到了相合或一致,被展示的内容(质料)与展示性的内容(充盈[17])相符合;失实指直观与含义意指“不一致”,前者与后者“发生争执”。充实和失实都是一种综合,如果说充实的综合是一种“认同”,那么失实的综合就是一种“区分”。狭义充实和失实共同构成广义的充实,而与意指相对应。意指是意义给予或朝向某物,充实则是在越来越丰富的感性材料中通过直观而对此意向的证实,或者说,一个意向是通过直观而得到证实的,既可以被证实为现实的、合理的(充实),也可以被证实为不现实、不合理的(失实)。总之,含义意指行为是通过称谓或判断而指向某个对象或对象性,而含义充实行为是对某个意指的充实。

需要说明的是,意指和充实不是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是同一个行为的两个相互包容的方面,它们之间的“相合性”关系的动态综合分析构成第六研究的主题。

认识就是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之“充实统一”的行为,还须通过意指(含义意向)和充实(直观充实)这一对概念来加以说明。胡塞尔认为,单纯的意指或单纯的直观都不是认识,只是一种认同或辨认行为。真正的认识是在意指(意义给予)与直观(意义在直观中的充实)的动态统一中产生的,意味着含义意向以充实的方式与直观达成了一致,或者说,在直观中展示的内容与在行为中被意指的对象达成一致。这表明一个认识行为必然会涉及两个或以上的行为,即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我们总是看见一本书(直观行为),然后我们说“这是一本书”(符号行为)。反之亦然,可以先有符号行为,后有直观行为。但是,意指行为和充实行为并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是同一个认识行为的两个方面;如果我们把“认识”浓缩为一个行为,这个认识行为中就包含直观与符号(充实和意指)两个成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也把充实定义为“直观化”(Veranschaulichung),直观化意味着使一个对象被直观的构成,也就是一个空泛的意向含义在直观中得到意向充实。

这里还须对“表象”(Vorstellung)做一个说明。在第五研究中,胡塞尔分析了表象的13个内涵,其中前4个内涵是:“1.表象作为行为质料。2.表象作为'单纯表象’,作为某种'存在信仰’(Belief)形式的质性变异。3.表象作为称谓行为,例如作为一个陈述行为的主语表象。4.表象作为客体化行为。”由此可见,表象的本质定义为“行为质料”,是一种能够赋予质料(给予意义)的客体化行为。表象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表象指整个客体化行为(称谓行为+论题行为),狭义的表象仅指客体化行为中的称谓行为。“为了坚持对现在这两个'表象’概念的区分,我们(并不另外做出最终的术语建议)在涉及较为狭窄的表象概念时说'称谓行为’,在涉及较为宽泛的表象概念时则说'客体化行为’”。[18]胡塞尔还将狭义的表象行为区分为“直观表象”(包括感知表象、回忆表象、想象表象、图像表象等)和“符号表象”。在直观表象中,一个对象可以感知的方式被意指,也可以想象的方式被意指,即在表象中总会有一个对象呈现出来,这个对象或者是被表象的对象本身,或者是它的图像;符号表象则是借助于语言、文字等符号进行命名并给出“名称”的意识行为。就是否具有本己的感性材料来进行立义活动而言,直观表象因为具有本己的感性材料也被称作“本真表象”,符号表象因为不具有本己的感性材料而被称作“非本真表象”。[19]另外,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的区别还在于,前者不是表述性行为,后者则是。表述性的符号行为必须具有一个直观的感性之物的支点,却并不因此具有一个直观的内容;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可以某种方式合而为一(相即性认识行为),但符号行为在种类上完全有别于直观行为。[20]

广义的充实是与意向相对的概念,就全部意识行为而言,可以划分出三种意向,即直观意向、符号意向(二者属于客体化行为意向)及愿望意向(属于非客体化行为意向)。胡塞尔指出:“与所有意向相符合的是充实(或者是它们的否定性对立面:失实),它们是一种特殊的过渡体验,这些体验本身也被描述为行为,并且可以说,它们使各个意指着的行为在一个相关的行为中达到其目的。只要后一种行为充实了意向,它就叫作充实行为,但只是借助于充实的综合行为,即在充实活动意义上的充实的综合行为,它才叫作充实行为。这个过渡体验并不始终具有同一个特征。”[21]可见,从动态现象学的角度看,认识的综合充实活动有如下行为特征:

首先,广义的充实是一种可以被描述的过渡性体验,它使各个意指行为能够在其中达到其目的。如:

我希望见到彼得。 (愿望意向)

我看见了彼得的画像。 (图像符号意向)

我看见了彼得。 (直观意向)

“我看见了彼得”。 (符号意向)

我希望见到彼得。这是一个愿望,这个愿望的意向需要在直观中得到充实(我真的看见彼得了),或者在图像中得到充实(我看见了彼得的画像);如果没有我看见彼得(直观)或看见彼得的画像这些过渡体验,“我希望见到彼得”这个愿望意向就不会被充实,这个意指行为就不会在看见彼得本人或他的画像这些过渡体验中达到其目的,因为一个未被充实的意向就是一个空泛的意指。直观或图像使愿望得到充实,就主体而言是认识统一,就对象而言是一种认同的统一。

其次,每个过渡体验都具有认识统一的特征,但并不始终具有同一个特征。就是说,每一个过渡性体验在充实过程中可能是充实,也可能是失实。综合行为是认同(或争执)的统一,我希望今天在园林里散步时能见到彼得(愿望意向或意指),结果我在园林中散步时真的遇见了彼得(直观充实行为),直观与愿望达到了认同的综合统一;如果我遇见的是黛富妮而不是彼得,愿望意指与直观就没有达到认同的综合统一,看见黛富妮这个直观行为就不是充实活动意义上的充实综合行为,而是失实综合行为。

再次,认识综合统一借助交织的行为而产生于一些群组之中,这些群组允许认同的统一并为这种统一奠定基础。这里存在一个合规律性和补充的合规律性。合规律性:“愿望的质性奠基于一个表象之中,亦即奠基于一个客体化行为之中。”补充的合规律性:“这个愿望的充实也是被奠基的(fundiert),即奠基在一个行为之中,这个行为认同地包容着那个奠基性的(fundierend)表象:愿望意向只有通过以下方式才能得到充实满足,即:为它奠基的那个对被愿望之物的单纯表象转变为共形的(konform)认之为真(Fürwahrnehmung)。”[22]

三、符号意向与直观意向的充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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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愿望意向的充实为例,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是不同质的行为,所以,非客体化行为的愿望意向的充实或奠基于一个符号性的表象,或奠基于一个直观认识的行为。如果奠基于一个直观认识行为,如“我希望见到彼得”的愿望意向在“我看见了彼得”这个直观认识行为中得到了充实,这个直观行为不会穷尽愿望充实,而只是为愿望充实奠基;如果奠基于符号性的表象,如“我希望见到彼得”的愿望意向在“我看见了彼得的画像”这个图像符号表象中得到充实,那么充实或认同就会通过一个“共形”的直观行为来充实符号行为的相合特征。

愿望意向在直观认识行为中得到充实与在符号行为中得到充实是有差别的,虽然画像中的彼得与感知到的彼得作为“被愿望之物”具有“共形”,但在直观中的充实是“认同”,在符号行为中的充实则是“认之为真”。在这里,不是愿望被认之为真所取代,而是愿望与直观在认同的相合特征中被综合为一了,在这种综合中构造起了“确实如此”的状态。当然也不排除这种可能:这个确实如此的状态是一个被误认为的表象之物或“不相即的”(in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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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t)表象之物。这种情况在科学研究中时常发生,在实验和观察中被充实的某个科学愿望意向开始会被误认为确实如此,但进一步的研究会发现并非如此,即实验和观察结果与科学愿望意向并不相即。就是说,科学研究及其发现的本质就是交织的行为群组中的相即-认同(充实)或不相即-争执(失实)。

由此看来,不同的意向特征总是与充实相合的特征密切相关,如愿望意向的特征总是与它在直观行为中或是在符号行为中得到充实综合有关。并且,就客体化行为而言,含义意向的充实与直观行为的充实更具有“同一个”的特征,即“任何一个通过直观意向而完成的对一个符号意向的充实都具有认同综合的特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有客体化行为意向的本质特征是“它们的充实统一具有认同统一的特征,并且有可能具有较为狭窄的认识统一特征”。于是,胡塞尔给出了客体化行为的三个定义:“它们的充实综合具有认同的特征,而它们的失实综合因此也就具有区分的特征;……它们在现象学上可以作为一个可能的认同综合或区分的成分来起作用;……它们可以具有一个可能的认识功能,无论是作为意指的行为,还是作为充实的行为或失实的行为。”[23]认同或区分的综合行为都从属于这类行为,每个意指行为把握到的同一性或非同一性,实际上就是每个意指在一个认识中得到“证实”或“反驳”。其中,在证实的认同中把握到的同一性或非同一性就是“被相即地感知到”。

胡塞尔认为,认同与认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宽泛的意义上,任何一个现实的认同都是一个认识。但在狭窄的意义上,认同与认识又有区别:认同只是标示认识统一起源于客体化行为,即只有客体化行为才能以意义给予的方式起作用,非客体化行为永远不能;而认识则标示对认识目的的逼近和达及。因此,并不是任何一个现实的认同都是一个认识。

至此,胡塞尔得出结论:全部的意识行为可划分为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含义意向的行为与含义充实的行为、相合的行为与直观的行为都属于客体化行为;只有客体化行为能以意义给予的方式起作用,其他意识行为如非客体化行为永远不能。

“意义给予的”(bedeutungsverleihend)与“含义赋予的”(bedeutungsgebend)是同义概念,是对“立义的”“意指的”“统摄的”等概念的说明,意义给予的行为就是意指的行为或立义,表明意识朝向感觉材料并赋予它们一个统一的意义。只有客体化行为才能以意义给予的方式起作用,即只有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才是意指或立义行为,才能赋予感觉材料一个统一的意义,就是“附着在语词上的符号意向借助于这样一些感知或想象而获得充实,这些感知或想象朝向作为对象的表述行为”。[24]符号意向总是通过语词表达,直观行为由感知和想象构成,所以,符号意向借助直观得到充实也意味着借助感知和想象得到充实;当某个意识行为具有含义功能并因此得到表述,意味着其在与某些对象的符号联系或直观联系行为中构造了自身。

意向的“属”特征与充实综合的“属”特征密切相关,因而客体化的意向(直观意向与符号意向)特征也必须通过充实综合的特征来澄清,就是说,我们需要进一步通过“充实特征”来考察“符号意向”与“直观意向”的区别。这个描述性考察是从如下观点出发的:符号意向总具有一个直观(表述的感性之物)的支点,却并不因此而具有一个直观的感性内容;它们在某种方式上与直观行为合而为一,但从种类上却完全有别于直观行为。

胡塞尔首先通过符号与图像的比较,考察符号意向与直观意向的区别。符号与图像的区别在于:符号在内容上与被标识之物无关,既可以标识与它同类的东西,也可以标识与它异类的东西;图像则与想象一样,需要通过“相似性”与事实相联系,如果缺乏与事实的联系就谈不上图像,某个物体可以在我们的想象中以一种与我们所感知到的一模一样的方式显现,或者说,它有时会被感知,有时会被想象。区别在于,在感知中对象是作为“现在”被给予的,在想象中对象则不是作为“现在”被给予,而是“好像”在那里。因此,想象表象要求具有一种新的立义特征——图像化,或者说,图像意识意味着一个物体以再现的方式通过“一个内在的图像呈现出来”。[25]然而,不仅图像与被标识物具有相似性,符号也可以与被标识物具有相似性。这表明:“一个符号意向的特殊本质就在于,在它那里,意指行为的对象和充实行为的对象(例如在两者现实统一之中的名称与被指称之物)相互间'没有关系’。”[26]就是说,虽然“相似性”并不构成图像与符号意向的本质区别,但相似性对图像意向的充实具有特殊的本质性,而对符号意向的充实不一定具有特殊的本质性,从而表现出这两种意向充实在特征上的差异性:在图像意向中,对象是在图像中显现出来的并使图像意向得以充实;而在符号意向中,对象不一定通过图像显现出来,用来指称的符号(名称)与被指称之物可能没有关系。

人们通常认为图像与符号之间的这种充实关系也适合感知和想象之间的充实关系,“想象是通过图像相似性的特有综合而得到充实,感知是通过实事的同一性综合而得到充实,实事通过'自身’得到证实,因为它从各个方面展示自身,但在此同时却始终是同一个实事”。而对象自身通过感知被给予是个“伪称”,感知“伪称自己不再是单纯的意向,而毋宁说是一个能够为其他行为提供充实,但自身不再需要充实的行为”。[27]并且,“外感知(Wahrnehmung)是一种持久的伪称,即伪称自己能做一些按其本质(Wesen)来说无法做到的事情”。[28]实际上,在外感知中对象只是从“正面”显现出来而已,并没有完整地作为它本身所是而真正被给予。如我观看(外感知)一座房子,我看见了这座房子的正面,虽然房子的背面和内部等组成部分也一同被意指(共现),但这些背面和内部只是象征性地被暗示,而根本不属于感知的直观内涵。如果感知像它伪称的那样是对对象的真实的和真正的自身展示,那么对每一个对象就只会有唯一的一个感知。实际上,对同一个对象具有无限多的、内容上不同的感知可能性。

感知是由多重意向构成的,在一个感知中,既包括感知的意向,也包括想象的意向和符号的意向。我在感知这座房子时,可以直观到它的正面和某个侧面,等等;我也可以用语言符号来表述这座房子的外感知特征及其结构。在由感知、想象和符号构成的这个“感知”总体行为中,“这座房子”作为对象以直观或映射的方式被给予我们,胡塞尔把这种感知称为“相即的”(adäquat)感知,相即感知使对象与感知处于充实联系中,并在最严格和最本真的意义上给予对象本身。但即使如此,感知以部分感知、部分想象和部分符号的方式意指对象,感知与对象的充实综合也只是局部的相合,“即意指行为的纯粹感知内涵与充实行为的纯粹感知内涵局部相合”。[29]

同时,这种充实综合也具有完全相合的特征。我的感知不是一次完成的:在一个感知中,对象的这个面显现;在另一个感知中,对象的另一个面显现;对象也可以时而近、时而远的显现。虽然每次感知中的显现各异,但始终是同一个对象“在此”,在现象学上表现为“连续的充实流或认同流”,在感知中我当下拥有的这个对象在总的充实流中被意指的都是这个对象,其中的每个感知都是一个充实和不充实意向的混合体:与充实意向相一致的是单个感知中作为此对象的映射而被给予的东西;与不充实的意向相一致的是这个对象的尚未被给予的东西,即在新的感知中将会成为充实的体现的东西。如,我先感知这座房子的正面,再依次感知房子的侧面、背面、地面、屋顶、结构、摆设等等,在感知中形成了一个连续的认同流或充实流。我的感知就在这个认同流或充实流中意指“这座房子”这个对象,其中每个感知都是一个充实和不充实意向的混合体。我在感知房子正面时(充实意向,已经被给予的、体现的东西)却没有感知到它的其他方面和内部结构(不充实意向,尚未给予的东西),但我能依次感知房子的其他方面,原来尚未被给予的东西成为被给予的东西、尚未充实的意向得到了充实,这个认同流或充实流最终将这个房子各个面和内部结构的自身显现认同为同一个对象的自身显现,从而使充实综合具有了完全相合的特征。比较而言,想象也具有杂多性,它也是从不同的面来“映像”(abbilden)同一个对象,就此而言,杂多的感知之综和与杂多的想象之综合相类似;不同在于,在杂多想象中同一个对象是图像地得到展示,在杂多感知中同一个对象始终是自身得到展示。想象行为可以通过想象关系得到充实,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感知得到充实。前者是从图像过渡到图像,后者是从图像过渡到实事,二者的充实综合特征是不同的。如,我想象着彼得这个人,这个想象意向既可以通过彼得的图像得到充实综合,也可以通过我见到彼得这个人而得到充实综合。

以上分析表明,感知与想象虽有差异,但具有相属性,即共属于直观行为(感知和想象构成直观行为),并与符号行为相对立:符号与被标识物“相互间没有关系”,而感知、想象与实事本身则存在相属性。当然,无论是感知和想象的充实综合,还是符号的充实综合,每一个充实都是一种认同,“意向处处都与为它提供充盈的行为达到相合,就是说,在意向中被意指的对象与在充实行为中被意指的对象是同一个”。[30]

四、无语词的认识及其充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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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们都把符号行为和符号意向看作是同义词,它们都是意指行为,即“表述中的意义给予要素”,或者说,我们把符号行为或符号意向看作是一种语言表述行为,在语言(符号)表述中含义被给予我们,即语言符号具有含义赋予功能。我们由此得出结论:认识都是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相即的复合行为,即充实统一的行为。那么,无语词的认识是否可能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对“现时性”概念做一个考察。“现时性”(Aktua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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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最早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存在学说中,起源于亚里士多德哲学关于“显在”(energeia)与“潜能”(dynamis)的划分。在阿奎那的哲学中,现时性基本与“现实性”(Wirklichkeit)同义。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意向分析就是对现时性和潜能性的揭示,对象正是在这些现时性和潜能性中作为意义统一而构造起自身”。[31]

胡塞尔赋予了现时性更多内涵。首先,现时性与感知行为相关,现时性一方面意味着事物直接的、自身的被给予方式,与“印象”(Impression)同义,它是“当下的”,而非“被当下化的”;另一方面“现时性”又与“设定”概念基本同义,“每一个现时的认同,或者说,每一个现时的认同或区分都是一个设定的行为”。[32]其次,现时性是一个与“潜能性”(Potentia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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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非现时性”(Inaktua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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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对应的概念。如果潜能性意味着意识方式的可能性、潜隐性,那么现时性就意味着意识方式的明确性和彰显性。如我们在对一所房屋的感知中现时被给予的是这所房屋的正面,其他的方面只是被共现出来,但这个共现的部分始终是潜能的,它随时可以被“现时化”(Aktualiserung),即从潜能向现时转化。

至此,关于“无语词的认识是否可能”的问题,胡塞尔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完全具有动词认识的特征,而与此同时,语词在其意义-符号内容方面还根本未被现时化。”如,我当下直观到(看见)一个物件,我将它认作是Schraubenzieher(螺丝刀),但语词还没有出现,或者我根本想不起Schraubenzieher这个语词。那么,在没有出现Schraubenzieher这个语词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有关于被认作是Schraubenzieher这个“物件”的认识呢?胡塞尔说:“从发生上说,通过当下的直观而在心境上(dispositionnell)引起一个朝向这个意指性表述的联想;但这个表述的单纯含义组元没有被现时化,它们现在在相反的方向上回射到引发性的直观之中并且是带着已充实的意向特征流渡到直观之中。这些无语词认识的情况因而无非就是含义意向的充实,只是这里的含义意向在现象学上已经摆脱了其他从属于它们的符号内容。”[33]由此可知:

1.无语词的认识是可能的,它具有独特的行为充实特征。

2.无语词的认识是一个意指性表述的联想,是我当下直观到某一物件(如螺丝刀)时,在心境上引起的一个朝向意指性表述的联想。

3.这个表述的单纯含义组元还处于潜能状态,没有现时化为现时性的语词表述。胡塞尔指出,语言表述可以现象学地划分为“物理表述现象、意义给予的行为和意义充实的行为”[34]三个要素或含义组元,而任何一个符号都必须通过感性的方式显现出来,然后才能行使符号的功能。就是说,语词作为符号,可以是被说出的一组语音符号,也可以是写在纸上的语词符号,声音和文字都是语言符号的“物理表述现象”。如果我看见了一个像螺丝刀的物件,但我有可能想不起用Schraubenzieher的声音或文字等表述出来,这个物理表述的声音或文字尚处于非现时性的潜能状态,还没有现时化为语词表达;但我看见了这个螺丝刀,并在心境上引起了一个朝向意指性表述的联想。

4.无语词的认识作为一个意指性表述的联想又带着已充实的意向特征流渡到直观之中。虽然我没有用Schraubenzieher的声音或文字(物理表述现象)把这个物件表述出来,但当下直观在心境中引起的意指性联想通过“意义给予的行为”和“意义充实的行为”又使我的已经充实的意向特征在相反的方向上回射或流渡到直观之中,即我虽然没有说出或写出Schraubenzieher语词,但充实意向使我知道这是一个螺丝刀。

5.无语词认识就是含义意向的充实,只是这里的含义意向在现象学上已经摆脱了从属于它们的符号内容。“内容”(Inhalt)是一个与功能相对应的概念,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把内容划分为“作为体验的内容”和“作为对象的内容”,前者也称为“主观意义上的内容”(主观内容),后者也称为“客观意义上的内容”(客观内容)。客观内容也称“行为内容”,与之相对应的是“行为特征”。把具有相同“行为特征”的意识行为区别开来的就是“行为内容”。胡塞尔也把“行为内容”称为意识行为的“质料”或“立义意义”。“行为内容”还可划分为:(1)意指的意义或含义一般;(2)充实的意义;(3)对象。主观内容则指“现象学的自我的实项构成物”或“感性质料”。从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统一的角度看,“内容”概念有三种意义:(1)在立义或统摄之前,感觉材料是意识所具有的必须被立义的“内容”;(2)在立义过程中,意义或质料是意识赋予感觉材料的“内容”;(3)在立义完成之后,作为意识活动之结果而对立于意识的对象就是“内容”。在现象学中,“表述”就是“有含义的符号”,这意味着符号概念比表述概念含义更宽泛,既有有含义的符号,也有无含义的符号;另一方面,表述又比符号范围更宽泛,表述与符号在传诉或“告知”的话语中才会交织在一起,而在孤独的心灵活动即无语词认识中,表述则可以在独立于符号的情况下发挥含义的作用。这表明,并非所有的表述都与符号有关。

另外,从“表述”与“符号”“含义”的关系看,“表述”有两个要素:(1)表述的物理方面(表述显现),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符号”有关;(2)某些表述相联结的心理体验(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它与“含义”有关,并使表述成为关于某物的表述。这两要素之间的关系就是“符号”与“含义”的关系、“标识”(符号Zeichen)与“被标识者”(符号所标志之物Bezeichnetes)的关系,而表述则意味着一个“在符号和符号所标志之物之间的体验统一中的描述性因素”。所以,无语词认识也经过了含义意向的充实,只是摆脱了从属于语词符号的含义内容。胡塞尔指出,思想序列中有一大部分是通过直观图像的流动或通过本己的联想交织而被引发的,而不是束缚在从属于它们的语词上。这表明,无语词认识是一种词语图像而非词语符号,它引导来的是象征性思想,但不是与这些思想相符合的直观。虽然无语词的认识是可能的,但由于无语词认识的特征,即“含义意向”是在想象图像而非现时直观的基础上构造自身的,它没有将被意指对象的想象图像与语音和文字联系起来,所以,“无数不相即的表述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得以成立,它们并不以素朴的方式符合于现时存在的第一性直观以及真实地建立在这些直观上的综合构形,而是远远地超出如此被给予的东西”。如果说有语词的符号认识是在现时的直观基础上构造出自己的对象,那么,无语词的认识则是在语词图像或想象图像的基础上构造出自己的对象。由于符号意向既可以在含义功能内也可以在含义功能外出现,使得许多符号意向与表述不具有任何联系,却在本质上与含义意向属于同一种类,于是出现许多“不相即”的表述,“虚假的、甚至悖谬的认识存在着,而且还大量地存在着。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认识——即不是有逻辑价值的、完善的认识,不是确切意义上的认识”。[35]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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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默·莫兰指出:“正是在撰写第六研究时他第一次完全理解他自己所发现的现象学领域的性质。……在这里他根据充分性或充实性发展了对于真理的一种现象学的论述:这就是,他以感知及其充实的关系为模型论述了思想与客体的关系。”[36]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了意向性概念,并将其规定为一切意识行为或意向体验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从《算术哲学》到《逻辑研究》,胡塞尔在意向性分析中将意识行为区分为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进而将客体化行为区分为直观行为和符号行为,在第六研究中对客体化意向之综合充实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分析。真正的认识是指称与直观在现象学上的动态统一,探究“意向和充实”的关系为“思想(或概念)与一致性直观”这对概念的构成奠定了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胡塞尔对困扰近现代哲学的范畴直观和范畴充实这个认识论的重大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理论阐释。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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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05-106页。德布尔认为,布伦塔诺“要寻找的是一种赖以把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别开来的标准,而他找到的是'对于某对象的指向性’这个性质。意识指向的对象不必是一个物理客体,它也可能正是一种活动”。实际上,后来胡塞尔等哲学家就是把“意向中存在”改造成“意向性”概念来使用的。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和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第11页。

[2]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109页。本书中译者在此处注①中指出:“由此看来,布伦塔诺将同一个词'Wahrnehmung’用在'内’与'外’时其含义显然存在着根本差别。为显示这一差别,当'Wahrnehmung’意指'内知觉’时译为'知觉’,而当它意指'外感知’时译为'感知’。”胡塞尔《外感知与内感知。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一文指出:“外感知是对外在事物、它们的性质和状况、它们的变化和相互作用的感知。……人们所说的被内部地(innerlich)感知到的东西主要是一些'精神体验’,如思维、感觉、意愿”等,或者说,“心理现象是内感知的现象,物理现象是外感知的现象。”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229页。

[3]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95、235页。布伦塔诺划分的三种意识样式,后来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表象和判断构成客体化行为,情感等构成非客体化行为。

[4]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第123页。

[5]E.Husserl,Aufstze und Rezensionen 1890/1910,edited by Bernhart Rang,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79,ss.274,288.

[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4页。

[7]倪梁康:《现象学的动态意向分析及其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52、477页。

[9]梅勒:《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师廷雄译,《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二十九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21年,第326-327页。

[10]“构造”(Konstition)是一个现象学的核心概念,指在意识(意向活动)与对象(意向相关项)的意向性关系中,通过意识行为的多样性而“建构起”对象性的同一性。在本文中,“构造”一词的主要意义是“使对象被给予意识”。

[11]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52页。

[12]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41页。

[13]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26页。

[14]现象学认为,事物即被给予之物、直观之物,是在自身显现中被感性直接把握的对象,也包含在哲学探究中那些自身被给予方式展示出来的实际问题;事态则是对象的状态或对象之间的联系,即“实事的状态”。

[15]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35页。

[16]就此而言,“意指的”(bedeutende)与“符号性的”(signifikativ)、“符号的”(signitiv)是基本同义的,符号行为也就是含义意向行为或意指行为。胡塞尔更偏好使用“符号行为”(Signifikation/signitiver Akt),并认为意指行为不是一个好的用法;“符号的”在术语上提供了一个与“直观性”概念的合适的对立,在这个意义上,“符号的”与“象征的”(symbolisch)基本同义。

[17]“充盈”(Fülle)是一个与质性、质料相平行的概念,指直观行为所具有的“感性材料”(Sinnesdaten)。由于感知和想象构成直观行为属,感性材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感觉材料”(Empfindung)和“想象材料”(Phantasma),前者是感知行为的内容,后者是想象行为的内容。与“充盈”相对立的是“空泛”(Leere),即一个不具有充盈的意识行为是一个“空泛的意向”。胡塞尔认为,质性和质料并不能构成完整的客体化行为,只有当质性、质料与充盈结合在一起时,一个客体化行为才能成立,“每一个具体完整的客体化行为都具有三个组成部分:质性、质料和代现性内容”。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88页。

[1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63-564、539页。

[19]“表象”概念的界定以及关于“本真表象”与“非本真表象”的区分,不仅在传统哲学和心理学中充满争议,而且胡塞尔在哲学活动的不同时期对之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变化。

[20]意识行为的具体样式要比此表述复杂得多。直观行为是由感知和想象构成的,直观行为又与非直观行为(记号、图像、象征等)共同构成表象行为,表象行为又与判断行为构成客体化行为,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构成意识行为的总属。

[21]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48页。

[22]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49页。

[23]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0、51页。

[24]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1页。

[25]E.Husserl,Phantasie,Bildbewusstsein,Erinnerung.Zur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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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enologie der anschaulichen Vergegenw

李朝东|客体化意向之综合充实的现象学特征

rtigungen.Texteausdem Nachlass (1898-1925),edited by Eduard Marbach,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0,s.17.

[2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3、54页。

[2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4、55页。

[28]E.Husserl,Analysenzur passive Sythesis:Aus Vorlesungs-und Forschungsmanuskripten 1918/26,edited by Margot Fleiischer,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8,s.3.

[29]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6页。

[30]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7页。

[31]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识》,第28页。

[32]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20页。

[33]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8页。

[34]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9页。

[35]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59页。

[36]Dermot Moran,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London:Routledge Press,2000,p.119.

本文发表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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