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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逐条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条款,透视新法的变与不变

 新用户38922816 2023-07-29 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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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集体土地法务圈的第4篇原创

陈士晖律师 按语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最具结构性的调整是将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纳入法律,新设了“土地经营权”;此外,此次修法还有诸多亮点。为供相互学习,本律师对新修订的法律条款(包括新增的和修改的)进行逐条的简要解读,欢迎交流、指正。正文中将不包含《农村土地承包法》未变动的条款(除第四十八条外)。如需查阅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可在正文后点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的修改重点是将原来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根据权威说法,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给农民稳定的经营预期。这确实也不是说说而已。因为本次修法有一个亮点是规定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相应年限,其中耕地延长30年。

  • 但是,如果是为了这个目的,是不是可以考虑修改为“赋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更好一点,因为这样更具体,也更有针对性。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陈士晖律师注:

  • 毫无疑问,这是本次修法中具有提纲挈领作用的一个重要的条款(也是一个新增条款),正式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法制化,相信将对农村土地以及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产生深远影响。

  • 在这一简约的条款中,包含了三种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后两者的性质(物权、债权甚至成员权?)及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目前还不甚明了。土地经营权的出生,就像一块石子投入土地权利群的水面,将引起片片涟漪。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陈士晖律师注:

  • 由于新法新设了“土地经营权”,所以本条由原来的保护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既保护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又保护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

  • 本条相较于原条文的第二点改动是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内容。这使得“土地经营权”更像是物权,而非债权。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第二款对原条款作出了修改。原条款明确国家鼓励的对象是“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新法新设了“土地经营权”,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工商企业,将进一步进入农村土地经营市场,因此没必要将鼓励的对象限于农民和村集体。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陈士晖律师注:

  • 由于国务院机构部门改组,有关部门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新法中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的第二款是本次修法新增的条款。根据权威说法,其针对的是现实中存在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是为了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当然,由于该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只及于妇女,因此凡是未能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的家庭成员,包括超生子女、入赘男等,均可援引本条款维权。

  • 本条款也有点“敲山震虎”的意味。如果发包方,如村集体、村委会,制定的章程、村规民约、通过的决议含有歧视某类家庭成员的内容,亦将面临本条款的“拷问”:请问您姓“有效”还是“无效”?

  • 本次修法公布后,“妇女界”,包括某些媒体,一片欢呼妇女承包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其实不然。保护男女平等享有承包权益,一直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初心”。新旧《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六条中就用“大写的字”写道:“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为何农村妇女平等享有承包权益的保障状况尚未达到应有的法律水准?那是因为“国家法”还没有完胜“民间法”。而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民间法有两大法宝: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集体利益的现实藩篱。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修改的内容是将原法规定的“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分拆为以上第二项“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第三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因为新法已经重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在流转时分置出土地经营权,因此需要调整想着条款的表述。

  • 根据本次修改,原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几种流转方式,已分门别类,不可混淆。其中互换和转让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而出租(转包)、入股、代耕、融资担保等,则是针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陈士晖律师注:

  • 新法将原法该条款第一项中的“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似乎是留下一个非农建设的口子,前提是“经依法批准”。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也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亮点。新法明确耕地的本次承包期(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而第二轮承包将于2027年左右到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就是2057年左右。同样,作为家庭承包地的草地和林地,在其承包期到期后也将作相应延长。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主要的修改内容是新增第二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对其的注释,同前面第十六条,主要也是为了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承包权益。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陈士晖律师注:

  • 本节的名称由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改为现名。虽然看来起有点违和感,但可能也是最好的安排。因为互换和转让只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而它们只有区区的三条,不合适独立成一节。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按照原法的规定,农户落户城市(城镇)分两种情况处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如果是落户小城镇,则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由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如果是落户设区的市,如广州、杭州、三亚等,则农户须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村集体,如果不交,村集体可以单方面收回。

  • 而这次修法对上述规定作出了修改:第一,在农民迁移户口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第二,在农户迁移户口后,不管是落户在小城镇,还是一线、二线等大城市,其承包地都不能被强制收回,而是尊重农户的意愿,在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由农户选择交回给村集体、转让给本村集体其他成员,或者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将原规定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将原规定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改为“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在原条款中增加“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陈士晖律师注:

  • 新法增加规定农户互换家庭承包地时,应向村集体(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陈士晖律师注:

  • 新法删除了原条款规定的承包方转让的条件,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次是进一步明确受让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原条款的表述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陈士晖律师注:

  • 新法对原条款的表述作了调整,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

  • 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大致的意思是指,如果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那么这个事就稳当了,换来的或买来的承包地就铁定是你的了。但如果没有登记,那是有些风险的:如果这个换或卖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一女二嫁”,又将同一承包地换或卖给第三方,而这个第三方对你此前的交易根本不知情也不应知情,并且换或买承包地后办好了产权登记,那你之前的交易极有可能就不受法律保护了,那块承包地极有可能应属于这个第三方。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陈士晖律师注:

  • 新法将原第五节的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改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因承包地流转而生,因此无需再注明“流转”二字。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由原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而成。原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由于新法已将互换和转让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有方式,所以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诸方式中剔除这两种方式。另外,新法没有再将转包和出租并列为两种流转方式,而是将两者归并为同一流转方式,因此,可以认为两者的法律含义一致,无需再争论两者的异同。

  • 本条最大的亮点,应属明确规定承包方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入股无疑。这突破了原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原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限定在承包方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范围。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新法删除了这一条)

  • 新法规定,农民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拿来入股,意味着农民可不但有权用其土地经营权与其他农户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而且也有权将其土地经营权作为对公司等企业法人的出资。但是不管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公司的运作情况和经营情况如何,只涉及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还是稳稳的在农户手上的。

  • 最后一点要强调的是,承包户流转土地经营权,须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为新增条款。其目的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即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即在合同期限内,占用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取得收益的权利。这对受让方应该有“定心丸”的功效。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对原条款的修改有以下两点:第一,在第一项中用“依法”取代了“平等协商”;第二,在第二项中新增“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内容。

  • 曾有人问:新法已明确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那么我现在可以签订流转期限为31年或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吗?我的意见是倾向于认为不能,因为延长是在未来,即现在的承包期到期后才延长,不是现在就延长,而现在的承包期不够30年,因此现在签订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不应超过30年。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将原条款规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合并为“价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基本内容没变化。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陈士晖律师注:

  • 较之原法规定,新法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包含“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 本条表述流转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似不够全面。因为姓名针对的是个人(自然人)。但流转的当事人不限于个人,还包括公司、股份合作社等组织体,而组织体应以“名称”表述,不宜以“姓名”表述。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为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可以做以下几点理解:第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下的(不含5年),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含5年),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或不办理产权登记。对土地经营权人来说,办理登记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能强化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和保障,不利的是增加交易成本。此应交由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自行决定。第三,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解释,参见上面第三十五条,不再重复。

  • 综观新法,并不能得出新设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用益物权)的结论,新法对此没有作出定性,人们还可以继续讨论,就像原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进行讨论一样。但是,如果经过登记机构登记,土地经营权是否应属于物权呢?我们注意到,在2018年12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先生提到本条时,说到:“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综合现实需要、政策取向和物权法的相关表述,我们倾向于认为,新法中规定的土地经营权,至少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具有更强的效力;如果经过登记,应具有物权效力,受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为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规定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同时规定,在受让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承包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需要在合同中作出进一步约定,这种违约必须达到严重违约的程度。本条的目的应该是限制承包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障受让方的经营预期。

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为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修改自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后,还持有土地承包权。无论土地经营权以何种方式“流落”他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均不受影响,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都是妥妥的。无论风吹雨打,我自本色不改。土地经营权像个逐渐成长的孩子,注定要离家打拼,经风历雨,方能成熟。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为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本条规定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准入门槛,以防范社会资本借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名,行圈占农村土地之实,违法进行非农建设。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为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根据本条规定,不论土地经营权是否办理产权登记,只要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村集体备案,受让方有权将其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给他人。而根据本法规定,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担保等。

  • 问题:第二手受让人还能不能再将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根据私权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们倾向于认为应该是可以的,但应该要征得承包人和上一手受让人的书面同意,并向原村集体备案。

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亦是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亦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根据本条规定,承包方有权用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受让方也有权用其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但均需向发包方备案。

  • 承包方或受让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后,金融机构即取得设立在土地经营权上的“担保物权”。但是,本法并未明确这种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还是质权,因为这牵涉到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而本法对此亦未明确。我们认为,如果将土地经营权视为物权(用益物权),则这种担保属于不动产抵押;如果视为债权,则这种担保属于收益权的质押。

  • 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而须处理作为担保的土地经营权时,只及于土地经营权,不影响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对原法第四十五条作了修改。这一条修改也不容忽视。土地承包法规定有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按原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也叫“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新法的本条明确规定这种权利为“土地经营权”,不再叫“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这种权利是否物权?对照现行《物权法》规定,则愈显模糊。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办理产权登记,此种土地经营权应具物权效力。

第五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将原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经营权”。其他内容没变。

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将原法第四十七条中的“享有优先承包权”修改为“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对原法第四十九条作了修改。第一点是将原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统称为“权属证书”;第二点是将原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对原法第五十条作了修改。主要是将原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对原法第五十三条作了修改,将“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对原法第五十四条所作的修改。第一点是将原第三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同时增加“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二点是将原第四项中的“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予以删除。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对原法第五十六条所作的表述方面的调整,将原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改为“依法”。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对原法第五十七条所作的修改,将原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并调整相关表述。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对原法第五十八条所作的修改,也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土地经营权而作的表述调整。

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对原法第六十条所作的修改,增加了“土地经营权人”。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针对的是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经营权人具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而承包人不解除其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越过承包方,单方行使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对原法第六十一条所作的修改,主要也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土地经营权而作的必要的表述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陈士晖律师注:

  • 本条是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由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因此本法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本条规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据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另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就集体经济成员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陈士晖律师 简介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致力于深耕集体土地运营及其风险管理法律服务。

欢迎添加陈律师的微信,交流集体土地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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