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税悟 2023-07-27 10:03 发表于河南(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租入不动产 二、用途发生改变 (一)已抵扣转为不得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未抵扣转为可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 【补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政策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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