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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前,如何给被告人开展庭审培训?

 见喜图书馆 2023-07-30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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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被告人进行庭审培训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中最为关键的工作任务之一。业内总说庭审不是法庭表演,但若完全不注重庭审效果,不进行庭审培训,被告人不知道会被问什么、发问的目的,想到什么就说什么,和回答驴不对马嘴甚至发表一些令合议庭汗颜的暴论,都将对案件审理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近些年来因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使得刑事辩护的重心“似乎”从审判阶段前置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审判为中心”似乎并不明显,但不可否认的是,庭审仍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本文将围绕“如何给被告人开展庭审培训工作”一题,与大家讨论分享。
一、讲解庭审信息与流程
辩护人在庭前应充分告知被告人庭审信息与庭审流程。如何告知才算“充分”呢?我认为至少应当让被告人明确以下几点:
1.庭审基本信息:什么时候开庭?被告人是否会被押解到法庭开庭(疫情时期需要注意)?是否公开开庭?家属是否会到场?我方有几位辩护人出庭?
2.庭审的程序:刑事案件庭审一般由哪些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的内容是什么?哪些环节需要被告人说话,哪些程序不需要?正式开庭前,合议庭会问什么问题?
以我制作的会见笔录为例,大家可以酌情进行使用:

问:“张先生你好,前天(2023年7月15日)我收到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寄出的出庭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案将在2023年8月10日上午9:30在番禺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当日你会被押解至法庭参加庭审,本次庭审因系涉未成年的案件,因此法庭安排不公开开庭审理,你的亲属不能列席旁听。本次庭审中我和郑XX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出庭发表辩护意见,你是否清楚上述庭审信息?“

答:“清楚。”

问:“刑事案件一审庭审程序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环节组成,法庭调查一般由法庭发问、举证质证这两部分组成,其中法庭发问主要系由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对你进行发问,我们随后会跟你沟通辩护人发问的问题清单,并预测公诉人和合议庭发问的内容;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会当庭就本案的在案证据进行质证,待举证后,你和辩护人均可以就所举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法庭辩论环节中,公诉人、辩护人和你将会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或其他重点问题进行观点展示和争辩;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则由你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有罪或无罪的个人陈述意见。你是否明白我对庭审程序的概述?”

答:“明白”

问:“在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将会按照以下顺序跟你们核实有关信息:1.你们的身份信息;2.有无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的时间是否超过十日以上;3.是否申请合议庭会比;4.是否委托到庭律师为辩护人”

二、庭审发问预演
庭审发问预演是庭审培训的核心环节,需要辩护律师倾注较大比重的时间和精力于此部分。
庭审发问是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通过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庭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作为开始。宣读完毕后,审判长一般会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如果该案是认罪认罚案件,则审判长会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在法庭发问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均将通过发问的方式,要求被告人陈述部分案件事实,从而达到建构或解构犯罪指控的目的,而合议庭会在公诉人、辩护人发问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回答情况,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庭发问是合议庭直接了解案件事实,获取第一手案件信息的最为关键的途径。

然而现实中,部分辩护人并不重视法庭发问环节,将其视为走过场,未与被告人进行庭前预演,导致法庭发问效果差,辩护目的未能达到。此外,部分辩护人在辅导过程中,对被告人回到矫正过度,有妨碍作证之嫌,也会令被告人和辩护人自己陷于被动。那么,应该如何把握此中之度呢?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看,法庭发问辅导的核心在于解答以下问题:

1.法庭发问环节的流程是什么?

2.检察官可能会问什么问题?检察官问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什么?你会如何回答检察官的发问;

3.我(辩护人)会问什么问题?我问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什么?你会如何回答我问的问题?

4.合议庭可能会问什么问题?合议庭问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什么?你会如何回答我问的问题?

不难看出,发问辅导其实是在遵循“(有)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路进行的,力求让被告人明白每一个问题发问的目的,只有让被告人明白发问的目的,才能做到“随机应变”,即便控、辩、审三方“没按套路出牌”,也能基于最优方案作出回答。
当被问及“我这样回答是否合适”、“我要怎么回答”时,辩护人首先应当亮明“以事实为回答中心”的立场,并让被告人充分知悉此点。同时,对回答的辅导和矫正,应着重在于语言组织、字词使用上,并以真实事实陈述为基础,可以通过“详略得当的描述”来适当突出对己方有利的部分事实,但不应对陈述事实本身有过多的删改建议,否则便有妨碍作证、诱导作伪证之嫌疑,也不应过分掩饰不利事实、过度详细化有利事实(尤其是本无争议的有利、不利事实),否则会给合议庭留下“避重就轻”的印象,认罪认罚案件中甚至可能会被认为“悔罪态度差,不真诚”。

问:“庭审发问是法庭调查的第一个环节,将会由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对你进行发问,你将根据发问进行回答。我作为你的辩护人,将会在法庭上向你作出以下发问,我们现在进行初步的预演,你要像在法庭上一样回答我,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问:“被告人xxx,我是你的辩护人,现在就案件事实向你发问,请你如实回答,你是否明白?1.……”

答:“(回答)……”

问:“我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三、举证质证讲解
举证质证是被告人参与度相对较低的诉讼环节,且考虑到个别案件中公诉机关举证题量大,举证、质证时间长,辩护人在做庭审辅导时,可以适当控制给被告人讲解举证质证的时长。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辩护人在进行举证质证的讲解时,忽略了“被告人也能提出质证意见”,因此在法庭上当审判长问被告人“有无质证意见时”,有时候会收获被告人一无所知的神情。辩护人应当充分告知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但是具体应当发表什么意见、何时发表意见,应当提前作沟通,避免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出现冲突。
以我自己的习惯为例,我一般会跟被告人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举证质证环节你作为被告人有权发表质证意见,但你并没有系统地查看过案卷证据,对证据体系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因此我建议你仅就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此外,辩护人还应当告知被告人质证意见和法庭辩论意见的区别。现实中,有的被告人在举证质证阶段发表的意见篇幅过长,甚至包含大量个人感受内容,这种做法往往会遭审判长打断。质证意见的发表应当针对所举证据,并尽量控制篇幅。

问:举证质证环节中,公诉人会在法庭上列举在案证据,并论述在案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联系。实践当中,公诉人往往会基于一定的顺序、规律排列组合证据,以组为单位进行举证。以我的经验判断,公诉人举证可能会分为4-5组……

答:明白。

问:针对举证,我将会分别发表以下质证意见……针对上述质证意见,你有无什么意见?

答:没有意见/我有意见,……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庭审流程,公诉人举证后,你作为被告人,有权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考虑到你对全案证据并未完全查阅,因此作为你的辩护律师,我建议你可以仅就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无意见,则可不发表,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四、法庭辩论预判
法庭辩论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梳理、总结,并由公诉人、辩护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意见发表。具体程序如下: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2.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3.被告人自我辩护;4.公诉人对辩护人、被告人发表的辩论意见、自行辩护意见进行回应。
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对法庭辩论环节的参与相对有限,因此辩护人一般也不会向被告人作过多法庭辩论方面的培训,只需对争议焦点进行一个初步的预判,并与被告人一同重新核对争议焦点所涉事实及对应的辩护意见。
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也会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被告人进行补充讯问,相关问答仍然会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作为合议庭作出判决的依据,辩护人应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
五、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庭审的最后环节,一般为被告人当庭发表对案件的认识和感想,表达认罪悔罪态度。我们认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目的在于两个:认罪认罚的案件,被告人通过最后陈述表露认罪、悔罪态度,以期获得法官的从宽量刑,在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表露不认罪的意见,以期获得法官庭后对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的进一步审查——总结,最后陈述的目的就在于触动法官作出从宽量刑或加大案件审查精力投入。
对于最后陈述意见,我往往会要求嫌疑人自己撰写,而非由我们律师代行,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无论被害人对犯罪指控是否持认罪态度,自行准备都有助于其在法庭上的陈述展现更加真实的一面。
对于最后陈述,我往往会提及几个要求:1.控制篇幅,最好在2-3分钟内能讲完;2.可以提及案件事实,但是不要花太多时间放在阐述事实,因为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环节基本查清,未查清的也都形成了争议焦点,在法庭辩论环节观点交锋过,不需要再最后陈述再行赘述;3.能脱稿最好脱稿(要求最后陈述不要过于复杂)。
具体怎么说、说什么,知乎上有一位网友(该网友匿名,且评论区关闭)总结得很到位,我当一回搬运工,并以此作为本文的结尾

可以适当表达自己的情绪:我很后悔,我服从判决,我绝对没干,判我有罪我会坚决上诉到底:你们公检法就是要合起来陷害我。

可以说自己的故事: 我是因为太喜欢XXX了才干了这事;我出生在一个小山村自幼父母双亡全靠我奶奶一把屎一把尿把我养大;我干这事是有原因的。

可以再重复一次过程:当时的场景实际上是先X后X我才XXX

可以赌咒发誓: 法官我对天发誓如果我干了这事就让我XXX。能不能让我妻子带她上来让我看一眼……

可以求情:法官我女儿出生前我就被抓了……

可以道歉:被害人对不起我真不是故意的。

可以询问一些细节:我想知道当时我被扣的那台手机在哪里……

最重要的是,可以查漏补缺: 法官我突然想起来我有个立功的情况还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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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叶东杭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桥百信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曾在华南农业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韶关学院、广州新华学院等多家高校举办法律讲座。
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叶东杭律师系公众号“辩护人叶东杭”主笔人,并发表各类专业文章二百余篇。同时,叶东杭律师还系知乎网知名答主(@叶律师为何那样),被知乎网官方认证为“法律、律师话题优秀答主”。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创办以来,在广大客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2022年,金桥百信总所与各分支机构在册员工总人数突破1100人,并再一次进入ALB亚洲最大50家律所的行列,再度入选ALB China 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榜单,再度获得《商法》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区域奖。
执业证号:14401201910153562
重点业务领域: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
工作语言:普通话、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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