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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二)

 昵称55323274 2023-07-31 发布于福建
 

裁判规则一:当事人否认借款金额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事实问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裁判规则二:在仅有借款凭证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如何正确认定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正式成立。

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借款合同必须在借款交付后方才生效,仅凭借据等债权凭证并不能说明民间借贷已经成立。

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实践中还是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款项交付、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裁判规则三: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定期支付,且被告对利息债权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独立于本金债权诉讼时效单独计算处理

法院认为,因利息有从属性及连续性,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应分割处理,一审法院以双方已约定利息三个月结付一次,郭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有向董某催讨,故利息从2016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存在不妥,应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四:口头约定利息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熊某提供的王某每次还款的时间及金额来看,并无固定的规律,借条上也未对借款利息和期限作出约定,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熊某与王某之间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及期限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双方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故对于熊某主张与王某之间的借款约定月利息30‰、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及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当月利息6万元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五: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是构成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还是保证

法院认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人系李某,借款通过刘某乙转给李某等事实均无异议,刘某乙在此情况下针对该笔债务先后两次向刘某甲出具借条,可以说明刘某乙具有加入该债务的意思表示,因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亦予以接受属于债务加入的有效形式,故本案刘某乙向刘某甲出具借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实际构成债务加入,现刘某甲向其主张借款,刘某乙即应对于该5万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来源于2022年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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