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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数量不足,有抗辩空间

 赖建东 2023-07-31 发布于广东

全面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不同的证人

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数量是多少,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数量往往都是比较多的,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数量多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往往呈现的案件事实角度单一,单一证人证言证明的内容也相对单一,全面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不同的证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具证言,展现全部案件事实。因此,辩护律师对证人证言的数量需要留意的,尤其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人证言是否全部收集齐全,是否所有有关人员的都作证、作证的次数等,都要进行审查。
例如,在谢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控方指控谢某以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向被害人王某借款2000万元,事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款。被害人王某控告谢某合同诈骗罪。控方认为,谢某隐瞒其所持有股权的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事实,为骗取被害人的资金,谎称他的公司经营情况状况非常好,没有其他债务,只有一部分银行贷款需要倒贷,借款2000万元之后,很快就可以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害人王某于是被骗取了2000万元。谢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审查该案证人证言,发现证人证言的数量是不充分的,缺少很多可能对谢某有利的证人证言。根据谢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借款当时的情形为:谢某一行六个人(包括谢某、当地某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谢某公司的其他三名员工)到被害人王某的办公室洽谈借款事宜,被害人王某让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科科长及另外一名员工共五人参与洽谈。
可见,本案的知情人员,除了谢某和被害人王某之外,还有谢某带去的五名证人和被害人王某公司的其他四名员工,这九名证人对于证明谢某在借款洽谈过程中,有没有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有没有夸大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没有隐瞒公司的其他债务等,至关重要。
被害人王某所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科科长及另一名员工四人都出具了证人证言,这几名证人的内容高度相似,都证实谢某当时带了五六个人过来,想从公司借款2000万临时周转,谢某介绍他们公司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益都是一流的,借款一个月就可以还款。因此,被害人王某就相信了谢某,出借了2000万元。事后发现谢某的公司早已经是资不抵债的公司。这几名证言都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证言客观性存疑。然而,谢某带过去一起洽谈借款事宜的证人都没有作证。
由此,才出现案卷材料中所有证人证言都一边倒地证明谢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谢某隐瞒了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隐瞒了公司的其他债务,夸大了公司的利润,诈骗了被害人王某2000万元。
只有谢某一人不断辩解,认为借款当时其并无隐瞒任何内情,就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债务繁重,才提出借款需求,而且也按照高于市场的利率支付利息,后双方一直同意借款条件,达成借款协议。
可见,本案证人证言的全面性是不足的,借款洽谈当时的涉案九名证人并没有全部作证,证人证言不够全面,对在案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要慎重审查,尽量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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