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有多项,而业主投票意见选择栏只有一项,违反了一事一议的原则,致使业主无法就不同的事项分别作出决议。因程序不当侵犯业主的表决权作出的决议,业主有权起诉撤销。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小区业委会所制作的物业服务招标方案及物业合同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征求表中表决内容为两项,而业主投票意见选择栏只有一项,违反了一事一议的原则,其凭该次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作出选聘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21年1月8日终止的决定以及关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的决定不能确定是否取得了双过半业主的同意,遂判决撤销上述三项决定。 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表决多个事项,应确保业主对每个事项分别作出决定。业主对多个事项投票无选择权,不能分别作出表决意见的,属于侵犯业主的表决权的情形。业主以违反一事一议的原则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判决对业主委员不当限制业主投票选择权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切实保护了业主共同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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