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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

 刘廷华律师 2023-08-02 发布于四川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各项事务,处置自己的权利,创设自己的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意,当事人享有决定是否缔约的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1)决定是否缔约的自由。缔约与否对当事人资源配置状况将产生重要影响,进而改变当事人的福利状况,因而法律允许当事人听凭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缔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缔约也好,不缔约也罢,任何人都无权干预,更不得强制。(2)决定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不同当事人谈判能力不同,对待收益的态度不同,这决定着合同收益的分配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与谁前签订合同并进行交易,不受他人干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这容易实现。当可供选择的缔约相对人较少时,例如在完全垄断等市场环境,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可能会流于形式。(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有些当事人喜欢简便,习惯选择内容较少的合同,将更多的问题留待合同履行过程中来处理;有些当事人更为谨慎,习惯选择相对完备的合同,将涉及的问题在合同中固定下来。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反映了当事人对待风险的偏好,无须过多干涉。(4)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选择什么形式,书面的合同书、电子合同、公证合同抑或是其他别的什么形式,往往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

       奉行契约自由,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从经济学视角看,自由能够促成有社会效率的结果。只要充分保护意思自治,理性人完全可以通过交易事项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社会利益最大化也可以事项。简言之,受“看不见的手”指挥,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2)从政治学视角看,自由是个人保留的领域。社会是生来平等的个体组成,个人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和政府只是为了更好保护其权利而已,包括对自由的保护。除非确有必要,个人自由不受干涉。(3)从法学视角看,意思自治历来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意愿选择法律关系。法律要做的只是保障意思自治得到贯彻,确保合同自由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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