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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消极怠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要点

 菩提宝宝2005 2023-08-03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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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那么,对于消极怠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期小知识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消极怠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要点。

【案例】

案号:(2023)京01民终2758号

1.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9年11月13日入职某教育公司,签订期限为2019年11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1月1日某转签至好未来公司,约定劳动关系起算时间自2019年11月13日开始,赵在职期间从事产品经理岗位2021年6月23日好未来公司以赵某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赵解除劳动关系。

2.争议焦点之一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公司举证

好未来公司为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了如下证据:

1)考勤记录:证明赵某自2021年3月至4月每天到岗时间为10点左右,未按公司规定时间正常上班,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工作不满8小时

2)工作记录:公司以邮件方式向赵某安排工作,赵某均未回复;

3)《入职声明》《员工手册》:赵某知晓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各事业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统一的上下班时间,其中10:00-17:00必须在岗。并且,赵某知晓制度的相关内容。

4.赵某对公司证据的质证

1)考勤记录:主张工作期间无需打卡考勤,并且公司的实际出勤要求和员工手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如果公司认为存在迟到的,应当扣款,但公司并未扣款;《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迟到、早退的,经提醒拒不改正的才可以辞退,公司从未告知赵某改正。

2)工作记录:公司之前从未通过邮件安排工作,突然用邮件安排工作,本人不知晓邮件的存在,所以未回复邮件。

3)《员工手册》:公司虽然就相关制度进行了培训,但并未进行详细的培训。

5.法院认为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赵某理应服从好未来公司的正常管理。赵某未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时间进行打卡,并且好未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对员工的工作安排方式,其公司通过邮件安排工作,并无不妥。赵某认为以邮件形式向其布置工作系领导有意为之,所以不予回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好未来公司的工作安排。好未来公司主张赵某上述行为系消极怠工并无不妥。因此,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小知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消极怠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要点

一、制定依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消极怠工的情形与处罚措施

首先,建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消极怠工的情形与处罚措施,如本案中《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消极怠工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其次,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对于民主程序,应当留存征询员工意见的材料;对于公示程序,留存告知员工的材料。如采取培训方式的,建议在培训内容中就重要或常见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培训,并明确告知处罚措施。

二、消极怠工的事实认定与证据固定

判断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否构成消极怠工,应当考量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劳动者是否能为而不为。同时,需要从劳动者的行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综合判断。

关于消极怠工的行为,可以从劳动者岗位职责书、工作任务安排通知、劳动者拒绝工作的回复、考勤记录、公司对劳动者消极怠工行为的告知等方面综合证明。关于消极怠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可以从劳动者消极怠工行为给用人单位经营秩序的影响、对团队工作进展的影响、交付成果存在问题等方面综合证明。

另外,判断消极怠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性,除行为本身外,还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性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行为发生时间、行为发生地点等综合考量。比如急救车司机无故擅自离开岗位、消极出车等足以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处罚劳动者消极怠工的行为

对于劳动者消极怠工的行为,如规章制度中规定根据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次数,递进式进行处罚的。用人单位在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措施、处罚程序进行。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

用人单位拟解除消极怠工劳动者的,应当在解除前通知工会(如有),并将解除通知书依法送达劳动者。

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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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yang@lantai.cn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作者:宋丽芹  律师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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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liqin@lantai.cn

宋丽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人事和公司合规。执业以来主要为国有企业、互联网头部企业、金融机构等提供劳动常年、企业用工合规管理、人员安置等法律服务,并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劳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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