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可以用其他证据来审查证人证言,又可以用证人证言来审查其他证据。” 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即证人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系,是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能否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既可以用其他证据来审查证人证言,又可以用证人证言来审查其他证据,发现其他证据存在的问题。例如,在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黄某被指控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冲突,进而发生拉扯,在拉扯打架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面部挫伤、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应当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归案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经过各执一词。被害人陈述是关键证据,其认为:“我在骑车过程中吐了一口口水,当时我没有发现吐在别人身上,但这时有一名男青年骑自行车追上来并将我拦住,说我的口水沾到他的右手掌上,一边骂我一边将口水擦在我的衣服袖子上,还向我身上吐了三口口水,当时我认为对方吐完就算了,但对方还是不走,也不让我走,这时我就说我不是故意的,我本人也有点生气了,于是我用左手的手指指向他的脸。......对方男子就开始用左脚踢我的左脚,踢了几脚后我的脚感觉是断了......”从被害人陈述看,被害人是比较无辜,因为一个意外导致被殴打遭受轻伤结果。然而,现场有一位目击证人,对案发过程非常清楚。其证言认为:“......年轻人就跟老人说他吐口水吐到年轻人了,要他道歉,老人不肯,年轻人就把手上的口水擦回老人身上,后来他们骑着自行车互吐口水,然后那位阿叔用左手打在年轻人的脸上两下,年轻人用左手推老人,老人就咬年轻人的手一下,跟着双方都连人带车倒下,老人的左脚屈折在单车下、右脚自然架在单车上。”辩护律师审查该证言,发现证言内容对辩护非常有利,证明被害人所陈述的案发经过并非全部事实。很显然,证人证言证明了案件的起因、经过,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而且先动手殴打黄某,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出于防卫用手挡住被害人的攻击。从目击证人描述的情形看,黄某始终处于防卫的状态,并没有故意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黄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在该案中,用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来审查被害人陈述,证明被害人所陈述的案发经过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存在过错、先动手殴打犯罪嫌疑人,而且犯罪嫌疑人处于防卫的状态。利用该证人证言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说服力较强,质证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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