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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确37种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渐华 2023-08-05 发布于山东
  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37种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给出了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营和管理人员串通投标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全过程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串通投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管理机构、维护机构及相关人员之间,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通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办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下12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方便,或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设置明显倾向性中标条款;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授意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等。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向投标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或电子数据信息;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指使、暗示干预正常评标等。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下12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存在有串通投标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礼金影响评标结果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做出倾向或排斥其它投标人行为等。
  《办法》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经核实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停止其本次评标活动。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应废止该评标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存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管理机构、维护机构及相关人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8年7月3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为5年。

责编|张曼琳 关 欣
排版|杨诚笃
审核|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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