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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 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hercules028 2023-08-06 发布于四川

理性与进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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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与社会的共同进化:规则的作用

建构论唯理主义的错误与笛卡尔式的二元论紧密相关, 也就是说,它与那种关于心智实体独立存在的观念密切相关;这种观念认为, 心智实体独立存在于自然秩序之外,而这一实体使得从一开始就拥有这种心智的人类能够设计出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人之心智乃是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作的一种调适;此外,人之心智还是在与那些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制度发生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心智是它演化发展于其间但却并不是它所创制的社会环境的产物,然而它反过来也会对这些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发生作用并修正这些制度。心智是人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人获致那些增进了他所在的群体繁衍生存下去的机会的习惯和惯例所带来的结果。那种认为一个已然充分发达的心智设计了那些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制度的观点,实是与我们所知道的一切有关人类进化的情势相悖的。

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乃是由一系列惯例或行为规则之复合体构成的:这些惯例或行为规则之所以胜出并得以盛行, 是因为它们使一些人获得了成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之所以在最初被人们所采纳, 并不是因为人们先已知道了它们会产生他们所欲求的结果。一如我们所知, 人先行而后思, 而不是先懂而后行。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懂”(understanding), 归根结底是指人以那种有助益于他生存繁衍下去的行动模式来应对其环境的能力。这可以说是行为主义(behaviourism)和实用主义(pragmatism)中所仅有的那点道理。然而,行为主义和实用主义太过粗暴地简化了行动模式与外部环境间所存在的那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系, 从而使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人们理解这些关系的障碍而不是帮手。

“从经验中学习”(learning form eperience),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 主要不是一个推理的过程, 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之所以获得成功,往往不是因为它们给予了行动者个人以任何一种可识别的益处, 而是因为它们增加了该行动者所属于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①

①【译者注】“人与人群因其奉行的习俗而接受自然的选择,恰如他们因其精神与生理特征而受到选择。在相邻群体之间的无休无止的争斗中,那些遵循最有利的习俗的群体要比那些奉行不那么有利的习俗的群体更具优势。最有益处的习俗乃是那些把群体内的人数限制在一可欲的数量之内的习俗,而且人们也不难理解个中的原因—一旦这三项习俗(堕胎、杀婴、禁欲)中的任何一项习俗得到确立,那么, 通过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人们就渐渐会在遵循该习俗的过程中产生一个接近可欲人数的群体。”

“我们现在知道, 手段对于目的(end)的适应, 可以经由两种方式达致:一是经由自然选择的过程;二是经由一种智识的力量, 根据这种智识,一种关于目的的意象或观念乃先于手段的运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中, 适应的存在,可经由目的的必要性或效用而得到说明。然而在我看来, 在这两种情形中, 以及在此后可能会为人所知的任何其他情形中,用purpose一词指称某些手段为之适应的目的, 都是较为方便的,除非根据目的的必要性对这种适应进行说明。关于“终极原因” 这个术语,如果要保留的话, 只能在该术语的广义上加以使用, 而人们也似乎不存在什么反对意见。因此, ’设计’一词可以用来指称那种经由智识而进行适应的特殊情形。这样我们就可以说, 由于自然选择过程已得到了理解, 所以purpose已不再是指给接受指令的人们的design ,除了人的力量有可能是独立的那些情况以外。

这一演化发展过程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 而是一种虽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是能够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因此, 与其说是心智创造了规则,不如说心智是由行动规则构成的。这种行动规则的复合体并不是由心智创造的, 但却支配着个人的行动, 因为个人按照这些规则行动,证明要比与其竞争的个人或群体的行动更为成功。

最初, 在一个人为了达致某一特定结果而必须遵循的惯例与一个人应当遵循的惯例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区别。当时只存在一种业已确立的做事方式,而且在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与有关适当的或许可的行动方式的知识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界分。有关世界的知识,在当时亦就是有关在某些类型的情势中一个人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的知识。再者, 在避免危险方面,知道自己决不能做什么与知道自己为了达致一个特定的结果而必须做什么, 是同样重要的。

因此, 这些行为规则并不是作为实现某个已知目的的公认条件而发展起来的,而是因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的群体而演化发展起来的。这些行为规则在人类生存的环境中使较多的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或个人生存了下来。人们在一个只是部分为他们所知的世界中试图获得成功,实是一个难题,然而他们却可以经由遵循那些极有助益于他们但他们本人并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它们是否是笛卡尔意义上的那种真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难题。

支配人之行为并使人之行为变得明智的这些规则有两种属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不得不在本书的讨论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对这些规则所具有的这两种属性予以强调,实是因为建构论者的认识进路明确地认为遵守这样的规则不可能是理性的。当然, 在发达社会里, 只有一部分规则属于这种类型;然而我们想要强调的只是,即使在这样的发达社会中, 它们的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依凭这样的规则而形成的。

在大多数行为规则最初就拥有的上述两项属性中,第一个属性乃是它们在个人的行动中为行动者所遵循,但又不是以阐明的(“形诸于文字的”或明确的)形式为行动者所知道。这些行为规则会在那种能够被明确描述的行动的常规性中凸显自身,但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却并不是行动者能够以这种方式陈述这些规则的结果。这些行为规则所具有的第二个属性是,这种规则之所以渐渐为人们所遵循,乃是因为它们实际上给予了那些遵循它们的群体以更具优势的力量,而不是因为这一结果先已为那些受这些规则指导的行动者所知道。尽管这样的规则实是因人们遵循它们所产生的某些后果而渐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但是人们却并不是旨在达致那些后果——亦即行动者无须知道那些后果——而遵循它们的。

当然,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就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给出详尽的阐释,即尽管那些确立范例的人们和那些效仿他们的人们都不可能明确地意识到他们所严格遵循的规则的存在,但他们又是如何能够通过范例和模仿(或“经由类推”)的方式来互相学习这样一些往往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则的呢?就这个棘手的问题而言,我们最为熟悉的乃是孩子们学习语言的情形, 比方说他们有能力准确地说出他们以前从未听到过的极为复杂的语句;然而,这一难题也可见之于诸如礼仪、道德和法律这样一些领域, 更可以见之于大多数技艺的方面, 其间, 我们受着那些我们知道如何遵循但却无力陈述的规则的指导。

此处的关键在于, 在一特定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身上发现规则的影子, 甚或会发现他是依规则行事的——而且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辨识出他人的行动是否符合各种各样的规则。当然,这并不能够证明行为规则是“人性”中一个永恒的或不可变更的成分, 也同样不能证明它们是天生就存在的, 而只能够证明它们是文化传统的一个部分;当然,这种文化传统很可能是相当恒定的, 尤其考虑到这些行为规则没有以文字的方式予以阐明从而也未受到探讨或有意识的考察, 这种传统就更具恒定性了。

本文来源:《法律、立法与自由》/(英)哈耶克(Hayek,F.A.)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部分内容由编者整理,注释从略。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之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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