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 原告诉请的审查 一、事故责任的审查 【审查要点】: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一般情况下根据不同责任类型来确定不同责任比例。另外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二、赔偿顺序的审查 【审查要点】: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支付各项赔偿费用的诉请审查 (一)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类型 【审查要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还包括受害方支出的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详细内容见第五部分“侵害后果的认定”)。 (二)财产损害赔偿费用类型 【审查要点】: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修复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他人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四、对交强险承担费用的诉请审查 (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审查要点】:交强险赔偿分为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财产损失费用三个部分。其中医疗费用项下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伤残费用项下包含: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用项下包含:衣物损失、修理费、重置费用。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审查要点】: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限额。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为十一万元,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限额为两千元。 【注意事项】:交强险责任限额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调整。 (二)交强险无责赔偿 【审查要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千元,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一千元,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限额为一百元。具体损害费用超过各项限额的,以限额为准,损害费用未超过限额的,与各责任方根据限额所占比例分担。 五、对商业三者险承担费用的诉请审查 (一)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审查要点】:除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免赔的项目外,其余原告应获赔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均应作为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其中首次鉴定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处理模式。 (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 【审查要点】:以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额度为准,注意审查绝对免赔额。 六、对侵权人承担费用的诉请审查 (一)侵权人责任范围 【审查要点】: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及限额的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侵权人责任方式 【审查要点】:根据责任比例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金额。 七、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诉请审查 (一)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1.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审查要点】:当侵权人为车辆使用人,而非所有人或管理人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审查要点】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投保义务人责任 1.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审查要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2.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审查要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雇主责任 1.雇主承担责任的情形 【审查要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点审查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事故发生时间路线与雇佣活动是否有关等内容。 2.雇员是否承担责任 【审查要点】:一般情况下,雇主对外承担替代责任,雇员对外不再承担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挂靠单位责任 【审查要点】: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共同侵权责任 1.多车事故责任承担方式 【审查要点】:多车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交强险全部赔偿后,由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在各自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可以由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责任 【审查要点】:当事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摘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一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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