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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意义有限

 hercules028 2023-08-08 发布于四川

斯密在“整体”或一般意义上谈论自利或美德,即他没有把自利或美德的问题放到方法论个体主义下讨论,或者说,他没有把自利作为个体的理性(有目的的人的行动)问题来讨论,而是把它变成一个“笼统”的“德性”概念。他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应该放到个体理性下来理解,那就是当人能够把自发秩序作为一个目标,并遵循自发秩序原理与一般性规则时,个体的“自利”才能具有“看不见的手”的效果,这种“自利”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一种“美德”。这种有助于公共利益的自利,是“理性”概念,而不是“道德情操”概念。

我们不能从对道德情操的考察中,“推导”出一个人在现实中,他应该如何行动才能被视为一种“美德”。因为检验他的行动是否构成美德的标准,是无数个体行动产生的“规则”,而不是思想家对道德情操的“理解”。因此,要区分一般意义上的自利和这种规则下的自利。但斯密没有对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自利加以区分。他在“一般”意义上讨论自利,把自利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概念,一个与个体的行动无关的概念。

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行为,促进了个体利益的普遍增进,因此才有理由被视为美德,所以自发秩序应该成为讨论美德问题的起点。可见,美德的问题,放到自发秩序的背景下来讨论才是合适的。斯密虽然看到了自发秩序这种现象,但是,他的路径是从美德到自发秩序,而不是从自发秩序(的原理)到美德。他把美德作为一种本能的情感来讨论,使用的是经验主义(历史主义)的“理解”的方法。但是,我们无法从对美德的这种讨论中获知有关自发秩序的原理与规则。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把道德情操作为一种本能的情感来讨论,他使用的是自然科学的方法。但是,与个体的幸福普遍增进相关的美德,是一个与人的行动有关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自然科学意义上的道德情操问题。遵循有助于自发秩序的规则的行为,是美德的。这种规则,又是一种特定“理性”的产物: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以及认识和运用自发秩序原理,去审视一个社会中既有的规则、概念和行为等等。这种用以检验美德的规则,是人的行动(理性)的产物,它根本不可能以一种自然科学的方式,通过考察人本能意义上的道德情感来获得。这就类似于我们不可能通过考察一个人的胃,来预测他要吃什么一样。

这里,必须区分道德情操与认知(行动,理性或目的性)。人的行动受“目的性”支配,人类社会的规则是人的有目的的行动结果,而不是从对道德情操的解刨中推导出来的。对道德情操的考察,并不提供有关“怎么做是合适的,怎么做是不合适的”的答案,因为有关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人的认知。比如道德情操意义上的“好人”,并不一定是“理性的”,比如他极有可能会“认为”政府干预或计划经济是合适的,这是因为他缺乏相关的认知。所以,道德情操和认知(理性或行动)是两回事。因此,斯密对道德情操的考察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意义有限。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也许有“文化”或“学术”的价值,因为它说出了道德情操的一些特征,但是,并不具“文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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