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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借款合同中共同借款人的风险

 昵称39904262 2023-08-11 发布于北京

浅析金融借款合同中共同借款人的风险

方某与某某银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借款合同第一借款人方是北京某某公司,方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实际上是挂名法人,该公司的运营中的一切事务由实际控制人周某控制(已经相关的司法机关查实)。第二借款人是方某。方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没见到一百多万的借款,也没拿一分钱。出借款项是汇至公司账户。共同借款人未设有共管账户。提款申请是当天申请,银行当天放贷,借款人当天转出,都同一天进行显然不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这些流程,共同借款人方某没有出面领款、转款。

公司的流动资金的贷款,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个人担保,同时还让方某的配偶张某签同意函。张某不知情,更没有亲笔签名,该合同的必备要件是方某的签字生效须得到配偶的认可。该笔违规操作的贷款能轻轻松地批贷,表明银行是在涉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该借款合同将方某拉进来,凑一个共同借款人,让共同借款人方某的配偶张某对该笔借款认可和同意,用自然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公司作保,这实际上在用家庭财产承担公司债务,造成公和私的混同,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的原则。本案的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自然人参与其中,其案由的定性值得商榷,因为金融借款一般主体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

该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交易模式,存在严重违法,因为流动资金的发放对象是企业、公司和单位,个人不能成为被发放人(借款人),本案中,不仅让个人成为借款人,而且还让家庭财产作保,让其配偶“陪绑”。按照西方的“法的规则说”,恶法亦法。可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为民,应该是良法亦法。让家庭财产承担企业风险,该借款合同势必造成家庭破产。

银行违规放贷套利,为法律所不允许。这样的圈套,只得寻求法律给解套,而不应该给系牢。一审法院判决共同借款人方某承担还款责任,方某不服上诉。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仅仅违反管理性的风险控制的规定,没有违反效力性规定,所以被上诉人不担责。那么违反管理性规定,不算违约吗?就没有过错吗,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上诉状的部分内容: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一、一审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没有成立的原因系缺少主体要件,所谓的共同借款人之一方某的配偶张某,没有参与,不知情,更没有签字。被上诉人为了不法目的,竟然伪造张某的签名,以便让《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符合贷款规定。

上诉人之所以作为共同借款人,是被上诉人意在规避发放信用贷款的限制规定。方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后,银行就可以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发放贷款,银行就可以大行其道地发放无担保的贷款。作为自然人,没有资格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个人为单位“作保”,**银行支行在规避法律,企图用民事担保,僭越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由此可知**银行的贷款资金是不是会被挪用,存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贷款操作时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申请提款的时间为9月30日,放款的时间为9月30日,转款的时间也是9月30日,均在同一天。为什么在同一天时间,急匆匆地完成呢?这里有何隐藏?

二、关于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只是违反所谓的管理性风险控制规定,故不影响合同有效。一审法院显然在避重就轻,替被上诉人开脱。

被上诉人**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使用伪造的上诉人配偶签署的《同意函》作为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办理贷款审批手续,这仅仅是违反管理性的风险控制的规定吗?已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应留档存查的面签视频,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违法侵权

共同借款人之一本人无业,属于北京市的40、50人员,名下无任何动产和不动产,根本不具备贷款资格,也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并未当面签署合同,且方自始至终认为自己只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不知道被上诉人是如何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调查的?被上诉人支行工作人员是不是故意冒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还是在做暗箱操作?

合同签订的时间申请提款的时间放款的时间转款的时间9月30日,均在同一天。一百多万的贷款,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的方某,始终碰都没碰,这太不正常了。关于借款合同延期三个月,被上诉人不核查***公司的资信和账户及资金流转情况,就违规延期。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被上诉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综上:被上诉人作为贷款使用和风控与合规的监管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违规的失职行为玩忽职守等渎职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支行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相关刑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给予***公司合法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

一审期间,本人曾多次向法庭陈述,方只是公司的挂名法人,从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未持有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合法手续,无法代表公司出庭应诉或委托他人出庭应诉。公司的另由实际控制人管理一审期间第一次开庭时的出庭人员的手续均不齐全,出庭陈述的内容不能入卷,开庭的庭审一审法院不去调查核实,仍将其还款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本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涉嫌为暗箱操作的为关系人发放的信用贷款,方的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系被上诉人支行工作人员一手操作的贷款担保的同意函。由于一审判决了方某承担责任,已然触及到了其配偶的权益,故一审法官应将其配偶张某列为第三人或为被告。一审中,张某起初是被告,后被上诉人自觉理亏,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张某在一审中强烈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做理会。

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业务模式编号:共同借款人1: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某 住所地:北京市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共同借款人(自然人)2:方某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证件到期日:地址:XX(注:以上共同借款人1、共同借款人2作为本合同项下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统称为"借款人",除非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借款人"系指共同借款人1、共同借款人2全部,各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贷款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北京市XX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币种:人民币。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用途:支付采购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年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2、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第五条提款条件借款人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3、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4、于提款前_3_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5、法律规定及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1、借款人应按下列第(2)种时间和方式提款:(2)自2020年9月30日起60日内提清借款。(3)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提款时间提款时间及方式     提款金额2、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第七条借款资金支付1、借款发放账户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本账户办理。户名:北京**有限公司   账号:xxx2、借款资金支付方式(1)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单笔提款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确认,贷款人认为提款申请书中选择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2)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内部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 .贷款人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未达到贷款人内部要求; B .提款申请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外币按实际提款日_/_汇率折算)。 3、借款资金受托支付具体要求(1)支付委托。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书中应有明确的支付委托,即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资金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直接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2)交易资料提供。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交易对手账户信息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

(3)贷款人受托支付义务的履行 A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提交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资料等后,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入交易对手。 B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交易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合格的相关交易材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4)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4、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入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前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2)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3)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4)借款人未按贷款入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5)借款人违反本条约定支付借款资金。第八条还款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资金回笼应进入该账户。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回笼账户中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该账户进行监管。2、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须按下列第(1)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1)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2)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3)其他还款计划:。5、借款入按下列第(1)种方式还款。(1)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3_个银行工作日在下述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还款账户户名:北京**有限公司。

第九条担保1、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无担保。2、若借款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借款人账户被查封,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追加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第十条声明与承诺1、借款人声明如下:(1)借款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如为自然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或者取得配偶的同意,且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借款人分别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2、借款人承诺如下:(1)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确保其持续满足下述财务指标要求:;(2)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具体汇总报告时间为:;若发生下列情形,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财产被查封、扣押或监管;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出现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等情形;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不得向同名账户和关联方账户划转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对于借款人同名账户划转或关联方账户划转,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均同意指定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账户为借款发放和支付账户,并承诺不因其自身未收到贷款而否认其连带还款责任。第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取消、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终止发放、支付和办理;第十四条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借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加以解决:2、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 提款日、还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共同借款人2签字,共同借款人1及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贷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者:方一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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