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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未经民主制定程序及公示程序,可以合法辞退虚假报销员工吗?

 如意人生hhb 2023-08-12 发布于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3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H公司

再审申请人毕某因与被申请人H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毕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XXX制药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全体职工或者职代会讨论,未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其自始至终没有公司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材料。

2、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而非其母公司XXX制药有限公司,基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对申请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案中2018731日XXX制药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在被申请人处公示告知,未经过被申请人民主程序议定,未对申请人进行培训。另申请人从未签收确认该《员工手册》,该手册对申请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函》的第二行明确“接受XXX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即北京k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报告仅对其委托人XXX制药有限公司有效。

5.被申请人单方面委托上海Z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未赋予申请人解释申辩的权利。且该份调查报告为英文版本,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外文书证,未提供中文译本,应不予采用。

6、北京k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列明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北京k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Z咨询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发证机构均非官方认证机构,不足以证明这2家公司具有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的合法资质。

7.调查报告系被申请人单方委托,其调查主体身份不适格,其与被申请人具有巨大的利害关系,其证明力弱。

8.调查报告中通篇都是“调查员”一个人的单方陈述,根本无法证明其调查的客观真实性。

9.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三方调查报告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虚假消费、虚假报销的行为。

10.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的调查报告已依法不予认定。本案与刘某1、周某1案属于同案类案之情形,被申请人以员工存在虚假报销同样的借口和理由违法解除刘某1、周某1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依法判决。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同案类案同判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未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1、申请人自2008年至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70002.58元属于其长期性、持续性提供劳动所得,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2018年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抗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未组织开庭审理本案,剥夺了申请人当庭辩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存在多次不履行工作职责、虚开发票进行报销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法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正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1.原审判决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2.原审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2018年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3.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辩论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其虽然提供了据以报销的消费发票,但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虚开发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此,首先,被申请人提供了第三方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予以证实申请人虚开发票。申请人不予认可,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开具发票中相对应的消费事实的存在或证明调查报告中确认的事实与事实不符,但申请人对于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店铺是否提供炒菜、有无包间、是否可以虚开发票以及张店区柳泉路西二巷有无店名为“xx餐馆/xx源/xx记”的餐厅等基本情况,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的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并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虚开发票进行报销行为并无不当。其次,被申请人原审中提供了《员工手册》,证明申请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申请人对《员工手册》不予认可,原审认为员工基于诚信义务和职业操守,提供报销票据时应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并对此负责,如利用单位信任,采取虚开发票方式进行报销,无论单位是否有相关制度,其本身即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无论《员工手册》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及申请人是否知悉,对被申请人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不产生影响。故原审据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本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对应休未休年假的一种补偿或奖励,原审认定系一种福利待遇并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对申请人2018年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未于支持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据双方的主张及案件事实,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程序并不违法,并不存在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综上,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新芳

审判员  柴家祥

审判员  王宝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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