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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权益

 随手一阅 2023-08-15 发布于浙江

来源:江苏法治报

□宋建道

【案情】

2011年5月,彭某向谢某借款30万元一直未能归还。2021年10月,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还本付息,经判决,彭某应向谢某归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后彭某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22年5月,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发现彭某在2018年房屋征收时通过析产分配的形式将其与配偶尤某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子,后其子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由于彭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一直未能有效执行。谢某认为彭某与尤某赠与其儿子财产的行为系为了逃避债务,2023年2月将彭某、尤某及其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彭某、尤某的赠与行为。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不得逃避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彭某与谢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谢某对彭某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彭某作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怠于向债权人谢某履行债务,且将其与尤某共同所有的房屋通过析产分配的形式无偿赠与给其子,并用部分拆迁补偿款帮助其儿子置换取得拆迁安置房屋,致使谢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彭某的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主观上带有恶意,事实上也损害了债权人谢某的权益。同时,作为彭某的儿子,在明知父亲欠下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仍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主观上亦是恶意的。现谢某主张撤销彭某与尤某赠与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据此撤销了彭某与尤某的赠与等行为。

此外,当债权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维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谢某于2022年5月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知道彭某赠与财产的事实,于2023年2月诉至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其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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