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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要点

 隐遁B 2023-08-15 发布于广东

  一、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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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的实体异议,通常包括:

(1)对分配方案确定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的异议;

(2)对执行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债权人资格的异议;

(3)对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的异议;

(4)对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清偿比例和数额的异议。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仅就分配方案中当事人未受偿或未足额受偿中有争议的债权部分进行审理。对于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不予审查,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二、债权受偿范围的审查

1、已取得执行依据债权的受偿范围

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中,对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受偿范围,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其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参与分配的金额,结合其提供的执行依据及执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执行中,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属于受偿范围,该费用主要包括:(1)处置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拍卖辅助费等;(2)按照执行到位的金额为标准收取的执行费;(3)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中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交易税费,但明确由买受人负担的除外;(4)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的五至八年租金;(5)执行财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费用。

对于未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否应纳入受偿范围,应区分不同情形审查确定:(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中受偿的债权数额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受偿的债权数额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清偿完毕后执行款有剩余的,各债权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按比例受偿。

2、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的受偿范围

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债权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受偿范围的审查要点为: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二,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一要审查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有无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要审查登记的担保范围与当事人的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以《民法典》规定抵押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为限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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